不要心存侥幸,新《固废法》实施“危废物处理”成环境督查重点!
2020-09-16 15:42:45   来源:第一压铸网   评论:0 点击:

9月1日起,新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新《固废法》)已正式实施,“史上最严”固废法针对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建筑垃圾等提出了管理新要求。

心存侥幸,企业不够重视结果上演“悲剧”

新《固废法》至今已有半月有余,有部分企业依旧我行我素,在面对企业环境问题时不够重视,在管理方面存在诸多问题。这就导致在实际生产经营中触犯了新《固废法》中新修改的条款,企业不得不面临巨额处罚甚至企业法人触犯法律!

新《固废法》扩充完善了原有的法律责任专章,对新增内容设定了相应罚则,同时普遍提高了违法行为的处罚金额,最高可罚至500万元,并且增加了按日连续处罚、行政拘留、查封扣押等执法措施,加大了对固废管理不合规范的处罚力度,增加了企业的违法成本。

在新《固废法》正式施行第一天,浙江省台州市生态环境局椒江分局就依据该法从快从严从重查处了一起未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案。该案也是全国首起依据新《固废法》查处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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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生态环境局椒江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案发当日一早椒江分局生态环境执法人员以新《固废法》施行为契机,持续展开“清废行动”,对辖区内8家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单位进行了又一轮地突击检查。当天上午,椒江分局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在检查章安街道某固体废物收集公司时发现,原料桶、漆渣、污泥、废过滤棉、废树脂、废活性炭和废油污等多种危险废物,共计60吨左右,堆放在车间里,但均未张贴危险废物标识标志,涉嫌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

经过缜密调查,椒江分局当天中午就依据新《固废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对该公司做出了罚款145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当天下午,该公司负责人徐某便收到了椒江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无独有偶,同样是在新《固废法》实施当天,江苏省南通市海门生态环境局在一家道具生产企业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厂区漆桶露天堆放、漆渣平铺晾干等行为,而漆渣及废油等均为危险废物。海门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企业未按照国家标准贮存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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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照新《固废法》,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罚款金额底限为10万元。与旧法相比,处罚金额有较大幅度的提高。此案也成为新固废法施行以来,海门区依据该法查处的首例违法贮存危险废物的案件。
       9月1日新固废法施行当天,福建省三明市宝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三明市顺成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就因违反新固废法相关规定,被依法查处。从苏州市生态环境执法局获悉,新《固废法》施行首日,苏州就开出了全市首张罚单,一家企业因危废仓库设置不标准被罚款10万元。

多地多部门联合严打,铝灰渣行业及危废物成重点
     9月9日,生态环境部召开全国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工作会议暨危险废物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推进会,贯彻落实“新固废法”,强化危险废物环境监管,推进危险废物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及专项执法行动。危废监管趋严加快危废实际需求显性化,进一步提升危废板块景气度,长期以来部门企业存在瞒报的现象,导致危废处理量远小于实际产生量,通常监管趋严当年危废量大幅升高,政策及督查影响显著,推动危废板块高景气。
       9月7日-12日,由北京入重庆,经贵州省贵阳市、遵义市,过云南省玉溪市、昆明市,入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六天辗转六地市,行程逾千公里,深入西南铝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铝西南铝板带有限公司等7家中国铝业集团下属企业,这是中央第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组长黄龙云下沉督察第一阶段的足迹。

2020年9月,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公安厅、人民检察院三部门联合启动了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专项行动中,《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产生铝灰渣的企业,尤其是电解铝、再生铝等产生铝灰渣的行业及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列为重点,重点区域包括郑州、安阳、新乡、焦作、许昌等地区,突出存在的非法倾倒、处置铝灰渣等违法行成为重点打击对象。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公安厅、人民检察院等部门日前联合开展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行动将持续到11月。

据生态环境厅相关负责人介绍,本次行动重点打击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或跨行政区域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逃避监管,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向河流、河道、水库、溶洞等倾倒危险废物等行为。 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来宾、桂林、河池等地生态环境、公安、人民检察院已联合查处了多起危险废物环境违法和犯罪案件。

     近日,市港航管理局(地方海事局)召开专题推进会议,制定港口固废专项整治方案、督查方案,决定从4月20日至6月30日,开展为期两个多月的全市港口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倾倒、处置专项整治督查工作。

此次督查范围涵盖全市港口及港口岸线、水运企业,成立5个督查组,进行分片督查,确保每周不少于一次的频率,通过实地查看、调阅资料、走访、座谈等方式,全面了解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督查内容函告四个方面,分别是固废排查工作开展情况、港口码头现场督查、支流货运船舶督查、问题点位整治情况。

多地组织培训,加深企业对新《固废法》的认识

 相比普通废弃物,危险废弃物具有明显的危险特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显示,已有46大类、479小类排放物被划入危废范围。换言之,作为国家重点监管的污染对象,危废不像一般工业废弃物可由产废企业自行处理。同时危废行业分类多,不同的废物类别和不同的利用处置方式之间呈现较大差异。全国各地环境督查部门在加大执法的同时,积极组织各种培训,正确引导企业树立对新《固废法》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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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培训班

9月11日,辽宁省生态环境厅举办了全省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法人行业法律法规培训班。全省持证经营的54家企业法人,各市局、沈抚示范区城乡建设局分管领导、固废管理部门全体同志、执法部门相关同志,生态环境厅工业处、事务中心固废室全体工作人员,执法局相关人员参加了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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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1日,衡阳市生态环境局举办全市新固废法和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业务培训会。各县市区分局固废管理工作分管领导、股长;园区分局,高新区环保局,衡山科学城产业发展局固废管理工作主要负责人;所有危险废物经营单位、重点产废单位主要负责人等共约110人参加培训。
        据悉,长期以来,危废处置行业的市场格局处于“小散乱”状态,虽然市场参与者众多,但整体规模和有效处置能力偏弱。以往,全国90%的工业危废处置企业为资质种类单一的中小型民营企业。亦如业界所言,接下来一段时间内,“危废处置行业的红利期过去后,需要拼实力、拼工艺技术装备以及区位优势。”技术更先进、处理成本低、管理有优势、安全风险低的企业将获得竞争优势。龙头企业加速扩张,行业集中度提高,危废企业开始集团化运作、全国性布局。

 

      数据显示,我国危废既有产能以资源综合利用为主,危废无害化处置的产能缺口大概为2000万吨/年。通过对比2014年与2018年的大中城市一般工业固废产量后,环保在线小编发现仅用4年时间,危险废物产生量同比增长就已逾130%,增速明显。

据前瞻产业研究院数据显示,申报危废中,超过60%的危废没有得到妥善处置。即使剔除产废企业自行处理的部分,仍存在千万吨级处置缺口。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副秘书长庞广廉亦曾指出,“产能利用率低,部分东部沿海地区危险废物处置资源紧缺。”目前全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数量集中于长三角和珠三角区域。考虑到危废跨省转移流程复杂,地域产能错配局面短期内难以改变。

新闻链接:工业固废管理有哪些新举措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已于2020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固废法》在工业固废管理方面有哪些新举措? 弥补了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法律地位的缺失。近年来,我国逐步实现了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管理中的应用。随着我国固体废物管理实践的变化,除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之外,一些新兴的废物种类也需要适用该项制度进行管理,例如铅蓄电池、车用动力电池等。修订后的固废法明确国家建立电器电子、铅蓄电池、车用动力电池等产品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为开展相关工作提供了上位法依据。

新增产生工业固体废物产生者连带责任规定。针对当前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处置案件多发高发的问题,新修订的《固废法》提出工业固体废物产生者连带责任制度。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贮存、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未依法履行事前核实义务,且受托方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在受托方承担直接责任的同时,委托方也应当与其承担连带责任。这项制度的实施,有利于倒逼产生者采取有效措施治理固体废物污染,实现“谁污染、谁负责”“谁产废、谁治理”,从源头上减少或避免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倾倒事件的发生。

将工业固体废物纳入排污许可制度管理。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确立了排污许可制度,其后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分别针对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作了具体规定。新修订的《固废法》提出工业固体废物实施排污许可,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我国排污许可制度的上位法依据。将固体废物纳入排污许可统一管理,从源头上规范产废单位的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等行为,是推动产废单位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环境污染的有效制度安排,也是落实本法“污染担责”原则的一个具体举措。

强调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的无害化要求。不同于大气、水、噪声污染物,固体废物种类繁多,成分复杂,不同种类的固体废物对应的利用技术不同。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过程以及综合利用产品缺少明确的技术政策和规范标准要求,难以发挥标准规范对产业发展的规范引导作用,产品安全性受到质疑,制约了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产业的规模化发展。修订后的《固废法》明确提出,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标准,综合利用固体废物应当遵守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符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标准,防止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过程和产品的二次污染,确保“资源化”过程和产品的“无害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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