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度福州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
2013-11-05 00:00:00   来源:福州仓山区商务局   评论:0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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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有关单位:

  根据榕政综〔2010〕249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及榕商文〔2010〕147号《福州市商贸服务业局 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福州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现组织开展2013年福州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扶持重点

  第三方物流企业实施的物流设施建设项目、物流标准化与信息化项目、冷藏配送车辆购置项目。

  二、申报资格

  1.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在本市所辖范围的独立法人企业;

  2.有完善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能够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3.项目资金落实,投资结构合理,发展前景和实施情况良好;

  4.当年度已享受过财政资金补助或已列入其它财政资金扶持计划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同年度一个单位原则上只能申报一个项目。

  三、具体条件

  1.物流设施建设项目

  支持在我市物流节点布局建设具有较强竞争力的货运型、仓储型和综合性物流运作设施,重点支持为产业集群服务的物流园区、物流中心、保税仓库、监管堆场、城市配送体系建设等项目,项目集运输、仓储、配送、信息化为一体,符合相关规划,功能定位明确,建成后能有效整合周边物流资源,具有较强的集聚效应和辐射能力,能为周边产业提供便捷、高效的物流服务或为全市流通企业和消费者提供专业化服务。项目已落实建设主体单位、资金来源和项目用地,并已完成项目建设进度50%以上。

  2.物流标准化与信息化项目

  (1)仓储设施标准化升级改造项目

  鼓励传统仓储设施转型升级,促进仓储机械化、自动化、标准化和信息化。近三年投资额100万元以上,改造建设标准化立体高架库,采用现代仓储管理系统、配送管理系统,并依托RFID电子标签等物联网技术和相关自动拣选设备,实现仓储物流数据的自动采集和流程的动态管理,提高配送的准确率和配送效率,有效提升物流专业服务和综合竞争能力。

  (2)物流信息化项目

  物流信息化项目近三年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建成后能有效促进物流资源合理配置、降低物流成本、提高物流效率和服务水平,对提升我市物流信息化水平,加快物流技术在我市物流业的推广应用,具有示范引领作用。

  3.冷藏配送车辆购置项目

  企业在我市连续经营三年以上,近两年(2011年10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以《机动车行驶证》发证日期为准)全资购置并落籍我市、用于福州市城市配送、符合国家和行业节能减排技术标准的冷藏配送车辆(不含甩挂车),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企业补助累计不超过5辆车且不超过企业2012年度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三税”总额。

  补助标准:0.8吨以上1.2吨以下的车辆,每辆补助3万元;1.2吨以上1.8吨以下的车辆,每辆补助5万元;1.8吨以上的车辆,每辆补助7万元。

  四、补助额度

  根据《福州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smgz/xdwl_1/201108/t20110822_473845.htm)及项目投资、示范作用、社会效益等情况确定,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一般不超过100万元。

  五、材料要求

  1.物流设施建设项目、物流标准化与信息化项目

  (1)书面申请报告及《福州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附件1);

  (2)项目建设情况概要、经济和社会效益说明;

  (3)项目进度证明

  物流设施建设项目:已竣工的提供建设行政部门竣工验收文件,尚未竣工的提供主体或其他单项竣工验收文件,同时提供项目照片等形象证明材料;

  仓储设施升级改造项目:仓储设施购置合同、信息化系统开发合同、项目照片等形象证明材料;

  物流信息化项目:信息化系统开发合同、项目照片等形象证明材料;

  (4)项目投资额的证明材料,含费用明细清单、发票复印件;

  (5)项目建设主体单位法人执照复印件;

  (6)企业2012年度审计报告;

  (7)待项目通过初审后再出具由福建省财政厅、审计厅确定的《2013福建省会计师事务所优选库名单》中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已投入资金情况的项目专项审计报告(至2013年9月30日)。

  2.冷藏配送车辆购置项目

  (1)书面申请报告及《福州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附件2);

  (2)项目建设情况概要、经济和社会效益说明;

  (3)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从事营运业务的同时提供机动车营运证原件及复印件;

  (4)项目投资额的证明材料,含费用明细清单、发票复印件;

  (5)项目建设主体单位法人执照复印件;

  (6)企业2012年度审计报告;

  (7)企业2012年度纳税凭证。

  以上申报材料一式4份,用A4纸打印或复印,装订成册(胶装)。材料为复印件的,资金申请单位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将原件交付核对。

  六、审批程序

  1.受理: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向市物流办申报,并向项目所在地物流主管部门报备,截止时间2013年10月20日。

  2.审核:市物流办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并组织专家对补助项目进行评审,确定拟扶持对象和金额,报市政府审定。

  3.公示:经市政府审定的扶持对象,由市商贸服务业局及市财政局负责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7天;公示期间如有异议或者举报,由市商贸服务业局、市财政局组织核查。

  4.资金下达:网上公示期满后,由市商贸服务业局、市财政局根据汇总公示情况,提出专项资金拨付意见联合下达。

  七、监督检查

  企业所获得的补助资金应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并确保全部用于本项目的支出。市商贸服务业局将会同市财政局建立对物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制度,保证专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防止挤占挪用。

  联系人:市商贸局 王 芳   83299225

  市财政局 林娟萍   87116619

  电子邮箱:fzwlb@

  附件:1.福州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一

  2.福州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二

  福州市商贸服务业局          福州市财政局

  2013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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