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发改重点〔2014〕555号
各设区市发改委、重点办,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重点办,省有关部门,央属与省属企业:
为做好2015年度省重点项目申报工作,根据《福建省重点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申报总体要求
2015年是“十二五”规划的收关之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之年,省重点项目建设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和要求,切实把好项目申报筛选关,优选好项目,增列大项目,提升项目质量,发挥重点项目在完善基础设施、推进产业转型升级、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生态建设和薄弱环节等方面的引导、示范、带动、支撑作用,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加快发展。
二、项目申报范围
(一)重大农林水利建设项目;
(二)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三)重大工业建设项目;
(四)重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技术产业建设项目;
(五)重大服务业建设项目;
(六)重大社会事业建设项目;
(七)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促进作用的其他重大建设项目。
三、项目申报标准
(一)农林水利。总投资在1亿元以上现代设施农业项目;总投资2亿元以上的引调水、大中型水库、防洪防潮工程、流域综合整治等重大水利设施项目;万亩及以上围垦工程;中心渔港和一级渔港等建设项目。
(二)交通。铁路;城市(际)轨道交通;高速公路;国省干线一级公路、独立特大桥隧;5万吨级及以上深水泊位和航道工程;机场;综合交通枢纽工程;邮政枢纽和信息网络工程。
(三)能源。核电站;火电厂;风电场;抽水蓄能电站及重大水电扩建项目;生物质发电厂及重大生物质能利用项目;220千伏及以上主干电网;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 煤炭石油天然气储运设施建设项目。
(四)城镇与生态建设。日处理5万吨及以上污水处理厂;日供水5万吨以上供水设施项目;垃圾焚烧发电厂;城市特大桥隧;总投资2亿元以上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和城镇生态环境整治工程,城市燃气管网、地下公共管廊;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
(五)工业。(1)总投资2亿元以上(在建重点项目年度计划投资须占总投资的20%以上,不低于5000万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重大建设项目,主要包括:电子、机械、石化三大主导产业龙头项目,冶金、建材、轻纺等传统产业升级改造项目;(2)总投资1亿元以上(在建项目年度计划3000万元以上)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及新医药、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高端装备制造、海洋高新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项目以及其它高技术产业重大项目;(3)省级及以上经济开发区重要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不含具体产业项目)。
(六)服务业。总投资2亿元以上(在建重点项目年度计划投资须占总投资的20%以上,不低于5000万元)的服务业新建项目,包括:现代物流、电子商务基地、创意产业项目,服务外包基地等生产性服务业建设项目;大型区域性专业批发市场;重要物资储备设施;旅游景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七)社会事业。总投资2亿元以上(在建项目年度计划5000万元以上)高等院校和职业技术院校建设项目;总投资1亿元以上的三级医院、健康及养老设施、大型公益性文化设施和大中型体育设施等建设项目。
23个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申报标准适当放宽,其中对引调水、流域综合整治、水土流失治理、排水防涝设施、城乡生态环境整治、城市燃气管网、地下公共管廊、工业、服务业等方面的项目,申报省重点项目的总投资可以降至1.5亿元。
四、申报项目类型和工作深度要求
省重点项目分为在建重点项目和预备重点项目两类,申请列入省重点项目的工作深度要求如下:
(一) 在建重点项目
1、续列项目。已列2014年在建重点项目,除:(1)到2014年底已建成或基本建成、(2)因市场变化等因素停缓建设的项目外,可申请继续列入2015年在建重点项目;2015年年度计划投资要达到总投资的20%,至少5000万元以上。
2、新申报项目。要求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申报时,项目已经审批,即审批类项目已经完成项目可研审批,核准类项目已经完成项目核准,备案类项目已经备案;(2)2014年底前已经开工建设或2015年上半年可以开工建设;(3)2015年年度计划投资原则上要达到总投资的20%,至少5000万元以上。
(二)预备重点项目
1、续列项目。已列2014年预备重点项目,除:(1)到2014年底已开工建设或2015年上半年可开工建设申请转列为2015年在建重点项目、(2)已连续两年以上列为省预备重点项目而前期工作没有实质性进展的项目外,可申请继续列入2015年预备重点项目;2015年前期工作要有具体计划安排、主要节点工作目标明确。
2、新申报项目。要求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申报时,审批类项目至少完成项目建议书审批,核准类项目与备案项目至少完成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审批;(2)除特别重大项目外,原则上2015年底前能开工建设;(3)2015年前期工作要有具体计划安排、主要节点工作目标明确。
五、项目申报要求
(一)申报单位
1、各设区市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汇总审核申报辖区内县(市、区)的备选项目(独立设置重点办的设区市由市发改委与市重点办联合申报);不直接受理县(市、区)政府、发改局或项目单位申报。
2、在闽设立省级公司(分公司)的央企项目、省属项目,分别由央企在闽省级公司(分公司)、省属项目主管单位汇总审核申报,并向项目所在设区市发改委(经发局)、重点办报备,设区市发改委(重点办)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不再重复申报;电网项目由省电力公司统一申报。
3、在闽未设立省级公司(分公司)的央企项目,由项目所在设区市发改委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申报。
(二)申报时间与申报方式
各申报单位务必在2014年10月25日前向省发改委(重点办)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并同时通过网络在线填报相关信息。
1、书面申报材料包括:
(1)申请报告,含申报项目总体情况和项目汇总表(格式见附件1);
(2)项目简介(格式见附件2);
(3)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复印件(新申报项目);
(4)为体现自愿原则,民营和外资项目请另附项目业主书面申请列入省重点项目的报告。
2、网络申报
(1)2014年已列在建或预备省重点项目,申请续列为2015年省重点项目的,请填“2014省在建重点项目申请续列2015年省重点项目填报表”和“2014省预备重点项目申请续列2015年省重点项目填报表” (格式见附件3),表格从省重点项目申报系统(http://222.76.126.105:81/DeclareSystem/Default.aspx)→“系统公告”栏→“2014省重点项目申请续列2015年省重点项目有关文件”通知中下载。
(2)新申报项目:从省重点项目申报系统(http://222.76.126.105:81/DeclareSystem/Default.aspx)→“填报管理”栏→新增,进行录入申报。
3、网络申报技术问题联系人:蒋海明,电话:0591-87822357。
六、其它要求
1、申请报告及表格、项目简介等申报材料的内容要准确、一致。项目名称要规范填写,新申报项目统一按正式文件批复的项目名称填报;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填写既要简明扼要又要具体完整,以免有关部门在办理重点项目用地、用林、用海等手续时产生歧义。
2、2015年省重点项目投资和进度目标要认真分析测算,年度投资计划、工程(工作)进度目标安排与项目总体目标要衔接;每个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应按项目建设工期合理编制,不能与实际执行有过大偏差。
附件:1.各分级管理单位申报2015年省重点项目汇总表格式.xls
3.2014省重点项目申请续列2015年省重点项目填报表格式及填写说明.xls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4年9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