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能循环经济扶持政策摘要
2013-10-17 00:00:00   来源:福州经信   评论:0 点击:

   一、国家政策:

  1、主要内容:⑴、对销售自产的以建(构)筑废物、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免征增值税。⑵、对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免征增值税。⑶、对销售特定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的政策。⑷、对销售特定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80%的政策。⑸、对销售特定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2、申报程序: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闽经贸环资[2012]18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

  二、福建省政策:

  1、主要内容:⑴、选项范围,申报项目主要围绕节能技改、节能示范、循环经济三个方面。⑵、选项原则,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示范试点和带动作用明显、企业综合实力较强、项目规模及效益明显、项目已建成、项目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显著、项目未获得过相关财政支持。

  2、申报要求:县(市)区项目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向省经贸委申报、设区市项目由市级经贸主管部门向省经贸委申报、省属项目由主管部门直接向省经贸委申报。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12年福建省节能循环经济财政奖励项目的通知》(闽经贸环资[2012]257号))

  三、福州市政策:

  1、主要内容:⑴申报项目应具备条件和范围:在福州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核算的法人资格、申报企业有完备的能源管理、项目主体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限制类、淘汰类的不得申报、项目必须是投资50万元以上的已竣工具有较强的适用性和较好的示范性项目。节能项目的范围以国家实施十大节能重点工程为主要内容,符合《中国节能技术政策大纲》,适合国家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第四批),扶持节能产品的生产,鼓励企业资源综合利用、支持企业开展清洁生产。⑵项目补助标准是以审计投资额或评估节能量为原则。⑶审核程序:市财政、经委委托中介机构对企业申报项目投资额和税收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市经委、财政局委托福州市节能中心召集专家对项目技术工艺等进行专项评估;由市经委、财政局召开联合会议,对所报项目依据专项评估意见与审计结论为标准进行会审。

  2、申报程序:⑴申报企业需提供相关材料,企业项目申请报告、企业基本情况(含能源管理的内容)概述、项目申报表、项目基本情况、项目投资清单、由税务部门提供的两个年度纳税证明、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年度会计审计报告、本申报时间的统计报表(205-1、B201表)、其它需要说明的材料。⑵企业提出申请,经县(市)区经贸(发)局、财政局初步审核,上报市经委、财政局。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榕政综[2010]4号,福州市经委、财政局《关于组织申报福州市2012年节能与循环经济项目财政奖励补助资金的通知》榕经能[2012]432号)

<script> var temyt=''; if (temyt!="") { document.write("

附件下载:

"); document.write('
'); } </script>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