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适用意见(永烟〔2021〕7号)
2021-04-09 00:00:00   来源:永安市   评论:0 点击:

  第一条 本意见适用于永安市烟草专卖局实施永安市行政区划内的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管理。

  第二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应优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烟法〔2020〕205号)和本意见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关于各业态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受理、审查、审批问题。

  因上位法未规定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适用的业态,故取消《永安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第三条中对适用业态的规定,改为“适宜烟草制品零售的场所”。同时取消第二十条规定。

  第四条 关于申请人经营场所条件问题。

  因上位法未规定申请人经营场所面积,故取消《永安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第十一条第二项中营业面积的规定。

  第五条 关于“中小学、幼儿园内部及学校周边50米范围内”问题。

  《永安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第十五条第一项中的“学校”指的是前文的“中小学、幼儿园”。

  第六条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后若国家、省、三明市烟草专卖局有不同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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