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为切实加强农资质量安全监管执法工作,提高农资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精准打击假劣农资,有效保障疫情防控新形势下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有效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1年农资质量执法抽检计划的通知》(闽农执法函〔2021〕110号)要求,现下达2021年度省厅安排我市农资质量执法抽检任务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检产品种类及数量
农资质量执法抽检产品种类为农药、兽药和肥料。省厅安排我市抽检任务133批次,其中农药58批次、兽药50批次、肥料25批次。各县(市、区)抽检数量见《2021年三明市农资质量执法抽检任务表》(附件1)。
二、抽样机构及时间安排
抽样工作由市局负责组织,市、县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具体实施。市局将根据各地实际合理安排抽样时间,于6月30日前完成农药、兽药、肥料抽检计划的50%并送检,于10月31日前完成全部抽检任务并送检。
三、抽样原则及程序要求
1、抽样严格按《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相关取证要求等国家有关规范或标准进行,抽样人员由辖区内农业执法机构具有执法资质人员中随机产生,人数不得少于2人。抽样时要按要求密封保存好样品,逐项填写《福建省农业行政执法质量检查(抽样)记录单》,并在记录单的右上角写上“SJ”(省检)。样品编号统一格式:SJ+设区市全称第一个拼音字母+抽样所在县市区全称第一个拼音字母+N(农)/S(兽)/F(肥)+编号。如,三明市永安市抽样第一个农药样品,则编号为SJSMYAN001,依此类推。填写时要内容完整,字迹工整清晰,核对无误。
2.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开展抽查工作,做到主体合法,文书完善,记录齐全,确保违法行为查处及时规范。每个产品抽样后应分成相同的3份,并分别封样。抽取的样品1份送检测单位,1份留存抽样单位,1份留存被抽样单位。
3.抽样过程中发现无登记证、无批准文号、已过保质期、标签残缺不全和未赋二维码农药和兽药产品等依据法律法规可直接进行查处的农资产品,应直接立案查处;发现抽样产品未做好购销台账记录的,应依法查处。涉嫌经营无须检测即可判定为假劣农资产品并且不影响处罚标准结果的,应直接立案查处。标称生产企业未回函确认的,应持续跟踪抽检相关农资产品;回函否认的,应及时立案查处。
4.抽样对象:(1)案件查处涉及的问题农资企业及产品;(2)投诉举报涉及的相关农资企业及产品;(3)有明显质量嫌疑、安全隐患大的农资产品;(4)被农业农村部、省厅通报的问题农资企业及产品;(5)农产品监督抽查中发现含有禁限用或非法添加其他成分农兽药不合格农产品所使用的农兽药产品;(6)抽检样品、结果未回函确认的农资企业及产品;(7)未解除重点监控的农资企业主要产品;(8)实际购销情况与台账记录严重不符的农资产品。
四、样品检测及产品确认
1. 检测单位。检测工作由福建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承担,检测时间不超过40个工作日(即检测中心收到样品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测报告)。
2.检测内容。农药检测分为两类,一类检测有效成分含量和未经登记的农药成分,另一类仅检测未经登记的农药成分;兽药检测兽药质量,化学合成兽药同时检测是否添加未经批准的兽药成分,中兽药同时检测是否添加化学药物;肥料检测包装袋上的标明成分和氯离子指标,有机肥同时检测有机质含量、PH值等。
3. 产品确认。从非生产环节抽取的农兽药产品应进行样品确认。农药的样品确认由省农药检验所(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负责;兽药产品的确认由抽样单位负责(抽样单位应当及时向标签上标称的兽药生产企业发出兽药产品确认通知书,格式见附件2),对回函否认的兽药产品直接立案查处。
五、检测报告发送和产品复检
1. 报告发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应当履行保密职责,第一时间将检验报告按程序交厅农业综合执法监督局签字确认。厅农业综合执法监督局收到检验报告后,及时向抽样单位寄送。
2. 产品复检。不合格产品的复检,由被抽样单位向抽样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抽样单位认为复检理由充分、确有必要的,应在复议期内提出复议申请并向厅农业综合执法监督局报备。复检采用抽样单位封存的样品,原则上由原检测机构承担;特殊情况下需委托其他检测机构检测的,应由设区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核准并报厅农业综合执法监督局备案。
六、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要高度重视农资执法抽检工作,严格规范管理,统筹推进落实,强化重点环节、重点企业和重点产品的抽检比例,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规范采样、严格检验、严厉查处、及时报告,圆满完成全年工作任务。
2. 严格抽检对象。执法抽检明确针对问题农资企业产品,各农业综合执法机构要认真围绕上述8种农资抽样对象,逐一对照落实,规范抽样行为。未按规定要求,随意抽样的,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3、统筹推进落实。在完成省下达的抽检任务的同时,各地还应结合当地实际,结合省级延伸绩效管理目标,科学制定辖区抽检计划,有序开展农资执法抽检,确保完成本级抽检任务。各县(市、区)本级农资抽检任务应于6月30日前完成50%并送检,于10月31日前完成全部任务的90%并送检,相应的检测机构可自行选择。
4. 规范样品送检。农业综合执法支队做好农药、兽药和肥料产品质量执法抽查的组织实施、样品汇总、送检工作。(1)样品由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统一送检,送检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样品送检时须一并附上农资产品抽样记录单、委托书和本批次农资质量抽检汇总表。汇总表要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2)兽药产品送检时需附产品确认书回执复印件。标称生产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复函的视为默认,应在汇总表备注栏注明;标称兽药生产企业回函确认非该企业产品的,应立即立案查处并同时报厅农业综合执法监督局。
5.严查违法行为。省、市农业执法机构负责对抽查中发现的假劣农资案件进行统一督查督办。各地要强化检打联动,对执法抽检过程中发现的非法企业和存在违法违规行动的生产经营者,要第一时间固定证据,立即依法立案查处。同时,应严格按照《福建省农资案件查处联动协作机制》的要求,查清违法农资来源和流向,实现全程查处,涉嫌犯罪的,要第一时间移送司法机关。
2. 兽药产品确认书
三明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3月4日
附件1
2021年三明市农资质量执法抽检任务表
单位:个
县(市、区) |
农药 |
兽药 |
肥料 |
备注 |
|
检含量 及非标 |
检非标 |
||||
三元 |
11 |
8 |
8 |
4 |
|
永安 |
4 |
4 |
9 |
3 |
|
明溪 |
1 |
2 |
1 |
2 |
|
清流 |
1 |
2 |
4 |
2 |
|
宁化 |
3 |
3 |
3 |
2 |
|
大田 |
1 |
2 |
6 |
3 |
|
尤溪 |
2 |
2 |
6 |
2 |
|
沙县 |
1 |
1 |
9 |
1 |
|
将乐 |
1 |
1 |
2 |
3 |
|
泰宁 |
2 |
|
1 |
1 |
|
建宁 |
3 |
3 |
1 |
2 |
|
合计 |
30 |
28 |
50 |
25 |
|
附件2
兽药产品确认书
(生产企业名称):
我局在2021年农资抽检工作中,于 年 月 日在 (样品被抽取单位全称)抽取标称为你单位以下兽药产品,产品标称信息如下:
产品名称(通用名/商品名) |
|
规格(含量/包装) |
|
生产单位(标称企业全称) |
|
生产许可号(GMP证书号/生产许可证号/产品批准文号) |
|
产品生产批号及生产日期 |
|
确认结果(标称企业在选择项划√) |
是 否 |
执行标准(标称企业填写) |
|
确认人签字(单位公章)及日期(年/月/日) |
请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前确认上述产品是否为你单位生产,并按原渠道反馈此确认书。逾期未反馈的,视上述产品为你单位生产。故意不反馈的,将加强监管。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地址: 邮编:
抽检单位(印章):
2021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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