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溪县森林公安严厉打击猎捕野生动物
2019-07-03 00:00:00   来源: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林业局   评论:0 点击:

  7月1日,泸溪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在浦市镇麻溪口村将在开展“绿卫2019”森林草原执法专项行动中缴获的青蛙106只、菜花蛇2条野外放生。

  2019年6月28日,犯罪嫌疑人杨某在兴隆场镇赶集日出售青蛙时,被泸溪县森林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询问,杨某对所出售的野生青蛙不能提供合法来源证明,并承认该批猎获物是其在本镇兴隆场社区麦坨稻田中徒手捕获的。经相关林业工程师初步鉴定:捕获物青蛙为黑斑蛙,属于湖南省三有动物,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该蛙类是蝶类、蝗虫、蚂蚱、蚊蝇等害虫的天敌,且捕食量极大,是捕食害虫的能手和保护森林资源的“忠诚卫士”。县森林公安局对缴获的野生青蛙和其它乡镇使用禁猎工具捕捉而没收的2条野生菜花蛇活体,带至浦市镇麻溪口村野外生态环境良好的稻田和山林中放归大自然。目前,该起非法狩猎案已经刑事立案,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县自然资源局、县森林公安局提醒广大群众:自觉保护野生动物,切莫因此触犯法律。在禁猎期,禁猎区内严禁捕杀野生动物。发现捕猎、出售、运输野生动物的行为要及时向泸溪县森林公安举报,举报电话:4267119。   2018年8月,湖南省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禁止猎捕野生动物的通告》,规定自2018年8月1日起至2023年7月31日止,在全省区域内进行为期5年的禁猎期。对在禁猎期内擅自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链接:非法狩猎案,指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非法狩猎陆生野生动物20只以上的;2.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3.具有其他严重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的。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非法狩猎陆生野生动物50只以上的,为重大案件;非法狩猎陆生野生动物100只以上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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