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科学技术局 龙岩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龙岩市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3-06-25 06:00:00   来源:龙岩市科技局   评论:0 点击:

各县(市、区)工信科技局、财政局,龙岩高新区科技发展局、财政金融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实施高水平科创平台建设行动,培育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后备队伍,助推闽西革命老区高质量发展,经研究,现将《龙岩市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龙岩市科学技术局 龙岩市财政局

  2023年6月25日

  龙岩市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科技部印发的通知》(国科发政〔2019〕31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资本建设和发展新型研发机构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6〕145号),加快实施高水平科创平台建设行动,加快实现闽西革命老区高质量发展,培育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后备队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龙岩市科学技术局负责龙岩市新型研发机构的认定管理与监督工作,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与龙岩市新型研发机构相关的支持政策,市财政局负责保障龙岩市新型研发机构的奖励资金。各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的市级新型研发机构进行具体指导与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龙岩市新型研发机构是指主要办公和科研场所均设在龙岩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实体,且满足投资主体多元化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形式:

  1.企业类。主要从事技术研发、成果转化、技术服务、科技企业孵化等活动并在工商注册的新型研发机构。

  2.民办非企业类。在民政部门登记设立的新型研发机构。

  3.事业类。机构编制部门审批设立事业单位性质的新型研发机构。

  第四条 申报条件

  申报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拥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较稳定的资金来源,主要从事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产业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创新创业与孵化育成、其他研发服务等。单位名称中须有“研发”、“研究”字样;无“研发”、“研究”字样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须含有“研发”、“研究”、“软件开发”、“技术开发”字样。鼓励企业将内设研发部门注册成独立法人单位,为本企业及其他单位提供技术服务。

  2.具备进行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要的仪器、装备和固定场地等基础设施,办公和科研场所达150平方米;拥有必要的测试、分析手段和工艺设备,且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原值达300万元。

  3.具有稳定的研发经费来源,事业类、民办非企业类、软件类企业近三年研究开发经费支出总额占近三年总收入的8%(含)以上,非软件类企业6%(含)以上,农业类企业5%(含)以上;或者近两年年均研究开发经费支出不少于3000万元。

  4.具有稳定的研发队伍,常驻研发人员不少于15人(农业类企业不少于12人),且常驻研发人员占职工总人数比例达到20%以上,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以上人员占常驻研发人员总数5%以上,或硕士学位或中级职称以上人员占常驻研发人员总数30%以上。

  5.具有面向企业服务、围绕市场配置资源的新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现代科研机构管理制度、科研项目管理制度、科研经费财务会计核算制度。

  6.已认定为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单位不再参与申报,自动认定为龙岩市新型研发机构,但不再享受本办法第六条第1款扶持政策。

  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具有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技术服务、设计勘测等研发活动的企业、事业、民办非企业类组织机构,均符合本新型研发机构认定范畴。

  第五条 认定管理

  龙岩市科学技术局原则上每年组织开展一次申报认定工作。

  1.组织申报。市科技局发布申报指南,组织各县(市、区)科技部门宣传发动相关单位进行申报。

  2.申请推荐。由申报单位对照申报指南的具体要求进行逐项填报,按照申报时间节点及时向所在地县级科技部门申请,由县级科技部门初核后择优推荐申报。

  3.形式审查。市科技局对县级科技部门推荐的申报单位进行形式审查。

  4.专家评审。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县级科技部门推荐申报的新型研发机构进行现场评审。

  5.审查认定。市科技局根据形式审查、现场评审情况,结合年度经费预算情况及龙岩市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安排,按照评分综合研究确定龙岩市新型研发机构。

  第六条 扶持措施

  1.对新认定的龙岩市新型研发机构,每家给予不超过10万元奖励。根据财政分成体制,市本级财政与新罗区、高新区财政按5:5比例分担,市本级财政与其它县(市、区)财政按2:8比例分担。

  2.对龙岩市新型研发机构自主立项项目,可根据《龙岩市科技创新联合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通过评审的,认定为龙岩市科技创新联合资金项目。项目根据《龙岩市科技创新联合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进行管理,并纳入市科技局“双随机”等监督检查范围。

  第七条 监督管理

  每三年对龙岩市新型研发机构进行一次考核,实行滚动管理;考核不合格的,经整改复核后,仍不合格的,取消“龙岩市新型研发机构”资格。

  三年内已参加过省级新型研发机构认定或考核的单位,可视同对龙岩市新型研发机构进行一次考核。

  第八条 附 则

  本办法由龙岩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实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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