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稀土资源勘探开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0-09-27 00:00:00   来源:龙岩市人民政府   评论:0 点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龙岩市稀土资源勘探开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龙岩市稀土资源勘探开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稀土产业发展,规范稀土资源勘探开发管理,现就贯彻实施《龙岩市稀土资源勘探开发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稀土资源属于国家严格控制的矿产资源,在龙岩市范围内进行勘查、开发、生产及经营稀土资源,必须符合国家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和稀土产业发展政策,必须遵守《龙岩市稀土资源勘探开发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本实施意见。
第三条 我市稀土产业可持续发展要按照“合理利用资源、切实保护环境、统一园区规划、延伸产业链条”的原则,以发展高附加值的深度加工和应用产业为主线,健全完善科学有序、统一集约的勘探开发工作体系,建立各县(市、区)成果共享机制,坚持优先保护环境,坚持市场导向与政府推动相结合,进一步强化资源总量调控和定向供应,推进稀土产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四条 稀土产业是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协调配合,齐心协力,为 “十二五”末实现龙岩稀土产业产值破百亿,基本建成“中国海西稀土中心”的发展目标做出贡献。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能

第五条 市政府设立稀土产业办公室,负责统筹全市稀土资源的勘查、开发与管理,领导市、县稀土开发有限公司开展稀土产业业务,指导各县(市、区)开展稀土产业工作。
各县(市、区)设立稀土产业办公室或稀土产业局,在市稀土产业办公室的指导下,负责统筹本县(市、区)稀土资源的勘查、开发与管理。
第六条 市、县(市、区)稀土产业办公室或稀土产业局履行《暂行规定》第五条的职能。
第七条 龙岩市稀土开发有限公司具体负责实施全市的稀土矿山资源开发和生产经营。
稀土资源相对集中的县(市、区)成立由龙岩市稀土开发有限公司控股的县(市、区)稀土开发有限公司。县(市、区)稀土开发有限公司根据县(市、区)稀土产业办计划要求,具体负责实施本县(市、区)稀土矿山资源的开发和生产经营。
第八条 龙岩市稀土开发有限公司履行《暂行规定》第六条的职能。
第九条 各资源县(市、区)子公司履行《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职能。
第十条 市、县(市、区)国土部门委托市、县稀土产业办负责本辖区内稀土资源勘查、开发、采矿权证申报审核,市、县稀土产业办应积极开展全市稀土资源勘查工作,负责协调和指导稀土矿山接替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申办,确保全市稀土接替资源储量增加。各县(市、区)国土部门提出年度各矿山的勘探、开采计划报县、市稀土产业办,根据我市稀土发展需要和实际情况积极主动服务企业向上级有关部门申报采矿许可证。同时,严格对稀土矿开采秩序和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监督管理。
水利、环保部门根据各自业务范围和要求,指导和监督各矿山企业做好水土保持和环保工作。
第十一条 市稀土产业办公室应当依据《暂行规定》及本实施意见制定《龙岩市稀土矿产品准运管理办法》,并负责稀土矿产品准运证发放审批、统计和管理工作。
市稀土开发有限公司协助日常巡查路面稀土矿产品准运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市(县)稀土产业办执法支(大)队。稀土产业办对没有准运证的产品予以没收处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根据《龙岩市稀土矿产品准运管理办法》的要求,制定准运证管理实施细则;根据市稀土产业办公室核定的全市稀土矿产品生产、调运计划,印制稀土矿产品准运证,由市稀土产业办公室领用并负责发放,使用完毕后向市财政局核销。
第三章 稀土资源的开发与管理

第十三条 龙岩市辖区内的稀土资源开发实行“五个统一”(即统一规划、统一开采、统一收购、统一价格、统一分配)的管理方式。
统一规划 由市稀土产业办牵头,市发改委、国资委、国土资源、环保、林业、水利、工商、税务等部门协助配合,根据省、市、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国家、省、市稀土产业发展规划,每年12月份制定下一年度的稀土勘查、开采规划。
统一开采 依法取得探矿权或采矿权的单位,享有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的“责、权、利”,在《暂行规定》和《实施意见》框架内组织生产经营。
各矿山企业每年11月底向所在县(市、区)稀土产业办申报第二年的开采计划,各县(市、区)稀土产业办根据本县(市、区)的实际情况每年12月上旬向市稀土产业办申报第二年的开采计划。市稀土产业办根据国家下达的稀土开采指令性指标和县级申报计划,结合我市实际,把开采指标下达到市开发公司、县级稀土产业办或生产企业;市稀土开发有限公司、县级稀土产业办,根据市稀土产业办的分配指标和本市稀土分离、加工企业的需求,组织各县(市、区)子公司及企业实施,确保生产指标顺利完成。
市、县稀土产业办和市、县国土局及其他相关部门,要采取计划、供电、供水、设备、监管等切实有效的措施,从源头管好稀土矿山。对未经稀土产业办批准的矿山企业,任何部门不得下达开采计划;未经稀土产业办批准,不能向稀土矿山供电;未经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不得开工开采,水土保持未“三同时”的不能下达第二年度开采计划。
统一收购 各县(市、区)子公司和矿山企业按核定指标开采的稀土矿产品,由市稀土开发有限公司统一收购,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龙岩市辖区内开采的稀土矿产品。一经发现,将没收稀土矿产品及运输工具,并由执法支(大)队处以收购价格量2-5倍的罚款。
统一价格 成立龙岩市稀土价格委员会,人员由市、县稀土产业办、稀土开发有限公司、矿山企业、稀土分离企业代表组成。市稀土开发有限公司、各县(市、区)子公司、稀土矿山企业根据稀土市场供需状况、平均开采成本和稀土市场价格等情况定期协商,价格以市场价格为准,提出调整辖区内稀土矿产品的价格,由龙岩市稀土价格委员会根据不同品质、不同时期市场行情确定稀土矿产品价格。
同时,成立龙岩市稀土价格仲裁委员会,人员由稀土领导小组成员、稀土领导小组办公室、稀土产业办组成。企业各方可以对不合理的稀土矿产品、稀土分离产品价格进行申诉,自受理立案起15日内作出裁决。
统一分配 本市辖区内生产的稀土矿产品由市稀土开发有限公司按当期的市场价格统一销售给市稀土分离加工企业。本市辖区内的稀土分离加工企业使用的稀土矿产品必须由市稀土开发有限公司统一按市场价格供给。任何企业不得直接向辖区内的采矿企业采购稀土矿产品。若市稀土开发有限公司统一供应的稀土矿产品不能满足本市稀土分离加工企业需求,稀土分离加工企业需要向辖区外采购的,必须将拟采购的地点、数量、品种等情况报市稀土开发有限公司备案,并办理市内准运证。      
第十四条 全市稀土矿产品依法实行准运证管理。市、县稀土产业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各县(市、区)稀土开发有限公司矿产品的准运管理,稀土矿产品的采购、销售、运输要先取得稀土矿产品准运证,未取得准运证,进行稀土矿产品的采购、销售、运输的,由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对稀土开采、加工企业进行新建、改建、扩建以及对外招商的,必须符合国家稀土产业政策和产业规划,应报市稀土产业办批准后,严格按规定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由稀土深加工企业的稀土分离产品用量,确定稀土分离量;由稀土分离量,确定矿山采矿量。在以确保稀土深加工企业的原料供应的前提下,做到稀土资源节约。根据本市已有两家分离企业的实际情况,原则上暂不审批新增稀土分离企业。
第十七条 本市稀土资源及其分离企业生产的稀土产品,根据稀土深加工企业的技术含量、税收、利润、产值,应优先供应本市的稀土深加工企业。稀土深加工企业每年做出第二年稀土分离产品的用量计划报市稀土产业办,由市稀土产业办向稀土分离企业下达供应计划。按市场价格供给,不得抬高供应价格。
为了保障稀土深加工企业的稀土原料供给,稀土深加工企业可以参股稀土资源开发,其所取得的矿产品可以委托分离企业分离,分离后的产品作为本企业深加工的原料。具体实施方案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坚持稀土产业发展与当地生态、环境保护相适应的原则,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稀土开采、分离加工企业要高度重视水土保持、环境保护工作。稀土开采企业要按规定足额缴纳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各县子公司必须严格落实所属矿山做好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达到验收要求。

第四章 利益共享机制

第十九条 合理调整利益分配关系。各县(市、区)生产的混合稀土矿产品的税费,按国家及上级有权部门相关政策收取,原则上实行统一标准,统一项目,就地缴纳,维护稀土产地县(市、区)的利益。凡无政策规定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准收取。
第二十条 经市稀土开发有限公司按计划指标统一调拨的稀土矿产品,送往福建(龙岩)稀土工业园加工分离,实现的产值、税费收入,按提供稀土矿的价格比例全额计算,由稀土矿资源提供县与加工分离县统计部门做好调整,计入资源所在地(可以统计到乡镇)。
税收实行属地征收,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按提供稀土矿的价格比例,每年由稀土加工分离县(市、区)财政支出渠道安排资金全额划转给稀土资源所在县(市、区)。产值及税收计算至分离产品为止。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区)通过招商引资,在龙岩稀土产业园落户,从事稀土深加工的企业,生产、经营所产生的产值、税收按比例计奖给招商引资所在县(市、区)或乡镇,招商引资单位承担工业用地及基础设施配套费用的按全额计奖,不承担费用的按50%计奖。
第二十二条 为充分发挥乡镇在稀土资源勘探、开发、监管的积极性,稀土资源的开采应照顾稀土资源所在乡(镇)的利益,在税费分成给予体现。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区)生产的稀土矿产品进入稀土分离企业后,资源县(市、区)与分离企业所在县(市、区)的税费分成的具体计算方法由市稀土产业办制定,通过资源县(市、区)与分离企业所在县(市、区)财政渠道具体给予兑现,市稀土产业办监督执行。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条 由国土部门委托,市、县(市、区)分别组建保护利用稀土资源执法支队、执法大队,执法支队(大队)隶属市(县)稀土产业办管理。市保护利用稀土资源执法支队负责督查各县(市、区)执法情况,各县(市、区)执法大队负责打击辖区内无证开采、越界开采、无证运输和造成水土流失等各种违法违规活动,确保稀土资源有效整合、有序开发。
各县(市、区)保护利用稀土资源执法大队、市执法支队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全市矿山进行检查。对问题突出的区域进行打击,国土资源部门执法监察支(大)队应予以全力配合。
第二十五条 建立群众举报制度,市、县(市、区)稀土产业办及其执法队设立群众举报信箱和举报电话,有关人员接到举报后,要立即做出反应,及时处理问题。
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案值5-20%的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暂行规定》及本实施意见所指的探矿权人是指依法取得稀土矿勘查许可证的单位;采矿权人是指依法取得稀土矿采矿许可证的单位。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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