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法律法规宣传材料——农资
2015-12-02 00:00:00   来源:龙岩市农业局   评论:0 点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等公告第632号

为贯彻落实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和磷胺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以下简称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削减计划,确保自2007年1月1日起,全面禁止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在农业上使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自2007年1月1日起,全面禁止在国内销售和使用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撤消所有含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产品的登记证和生产许可证(生产批准证书)。保留用于出口的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生产能力,其农药产品登记证、生产许可证(生产批准证书)发放和管理的具体规定另行制定。

2、各农药生产单位要根据市场需求安排生产计划,以销定产,避免因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生产过剩而造成积压和损失。对在2006年底尚未售出的产品,一律由本单位负责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各农药经营单位要根据市场需求安排生产的实际需要,严格控制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进货数量。对在2006年底尚未销售的产品,一律由本单位负责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4、各农药使用者和广大农户要有计划地选购含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的产品,确保在2006年底前全部使用完。

5、各级农业、发展改革(经贸)、工商、质量监督检验等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农药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属地管理原则,加强组织领导,加大资金投入,搞好禁止生产销售使用政策、替代农药产品和科学使用技术的宣传、指导和培训。同时,加强农药市场监督管理,确保按期实现禁用计划。自2007年1月1日起,对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的,要按照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农药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二、农药基本识别办法

1、从农药标签上识别真伪

农药标签上应标明农药名称、有效成分、剂型、农药类别、毒性标志、使用范围及使用说明注意事项、生产厂名称和地址等。标签内容要有质量保证期、出厂日期或批号在正常条件下,农药的质量保证期一般为两年;国家规定有农药登记证号、产品标准号、许可证或准产证号的才能在市场上出售。

2、从农药产品外观的变化上分辨质量好坏

直观法:粉剂农药应先看药剂外表,如果已经明显受潮结块药味不浓,并能用手搓成团,说明已基本

 失效;乳剂农药,先将药剂瓶静置,如果药液浑浊、分层(即油水分离)、有沉淀物生成或絮状物悬浮,说明药剂可能已经失效。

加热法:适用于粉剂农药。取农药5-10克放在金属片上加热,如果产生大量白烟,并有浓烈的刺鼻气味,说明药剂良好;否则说明已经失效。

振荡法:适用于乳剂农药。对于出现油水分层的农药,先用力振荡药瓶,静置1小时后观察,如果仍出现分层,说明药液已变质失效。

三、购买农药注意事项

1、在购买农资时应到本地正规的信誉较好的农资经营单位,购买信誉较好的大生产厂家的产品或已经在农业生产中应用且效果明显的农资产品,不要到小商、小贩手里购药。

2、购买农资时要认真看清产品的标签标识,一定要有生产许可证号(登记证号、批准文号、经营许可证号)、质量标准和生产厂家地址等内容。

3、在购买农资时千万不要忘记向经营单位(户)索要销售凭证,以备日后出现质量问题时,有投诉依据。并连同包装物标签等票据妥善保存好。

4、一旦出现农资质量问题,要及时向农业或工商等部门投诉。对制假售假现象,农民朋友要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向经营单位(户)提出赔偿。对于一些自己不能判断真假的农资,可送有关质量检验部门按照质量标准进行检验,以减少生产损失,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5、对使用假劣农资出现损失的,农民群众可根据实际损失情况(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向经营单位提出赔偿,协商解决。如果发生赔偿争议,用户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哪些情况属农作物生产事故技术鉴定

1、田间出苗严重异常的

2、农作物田间生长性状严重不整齐或出现异常

3、不能正常开花、抽穗、结果

4、不明因素造成严重减产的

5、具有群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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