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规定》政策解读
2020-12-23 00:00:00   来源:泉州市人民政府   评论:0 点击: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2020年8月25日,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印发《福建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闽环发〔2020〕12号,以下简称省级《办法》)。省级《办法》要求各地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和生态环境重点问题,对Ⅱ、Ⅲ级奖励的具体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情形进行调整或细化;依据本办法制定本辖区的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对奖励的决定、审批、发放程序等作出具体规定,并报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备案。

  根据《办法》要求,我局会同市财政局起草了《泉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规定》,并于2020年11月18日经我局法规科财科审查通过。

  二、《泉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规定》主要内容

  《泉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包括五个部分,分别为总则、举报、奖励、监督和管理、附则。

  总则部分为制定《暂行规定》的目的、适用范围、举报原则和实施主体。举报部分定义了Ⅰ-Ⅲ级举报奖励包含的情形,还包括举报渠道、举报人应提供的信息和举报办理程序等内容;奖励部分明确了Ⅰ-Ⅲ级举报在不同条件下的奖励金额范围、申报省级荣誉称号等精神奖励的程序,以及奖励发放的审批流程;监督和管理部分包括不予奖励的情形、奖励原则、奖励发放原则、奖励资金来源及法律责任等;附则部分包括关键词定义、施行期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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