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化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2016-11-30 00:00:00   来源:德化县-政府   评论:0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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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经研究,现将《德化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德化县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30日


德化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运行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监督管理,提高其运行效率和管理水平,改善水环境质量,促进农村环境改善和提升,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加快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建设,保障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对象为我县各乡镇农村非BOT形式的集中式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是指通过建设无动力或微动力的小型污水处理装置,并辅助生态湿地的处理系统。

运行管理,是指对各乡镇已建成,经整改、修缮并通过环保、住建、财政等部门验收合格后才纳入,确认能正常运行(含试运行)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实施的维护和日常管理。

第五条 建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由县直有关职能部门牵头协调、经费筹措、监督指导,所在乡镇日常监管,第三方运行维护的运管机制。

(一)县环境保护局、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共同制定第三方运行管理规定、操作细则、招投标方案。由市政局下属单位戴云水处理有限公司作为第三方运行管理招投标业主单位,与中标方签订合同。

(二)所在乡镇政府负责第三方运营的日常监管,每季度向戴云水处理有限公司提供运营情况核实材料,作为支付第三方运营费的依据。

(三)县环保局负责推动全县农村污水处理项目建设,积极争取上级资金;负责不定期对污水处理设施进行监督性抽查,并将监测结果提供给戴云水处理有限公司作为支付第三方运营费的依据。

(四)各乡镇负责申报并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管网的建设管理,逐步提高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率,保证污水进水水量及水质;负责纠纷处理、供电等必要的运行保障;负责对现有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整改、修缮,确保设施恢复正常运行后才纳入运行管理。自2016年起,将污水收集管网建设和负荷率、减排效果纳入各乡镇环保责任书考核内容。

(五)运行管理费用从每年度闽江、晋江上游水资源保护补偿专项切块资金安排,由县环保局、市政局、财政局拨付至戴云水处理有限公司,再由戴云水处理有限公司根据运维合同及相关乡镇、环保局、市政局核查情况拨付第三方运营费用。

(六)第三方运维需承担的相关内容:按有关规定对污水处理设施、建(构)筑物、植物及设备进行及时的维修、正常维护和必要的更新;污水处理达到设计出水水质标准所需的运行电费、人员工资、运行药剂费用、运行台帐管理等。

第六条 建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规范化制度。

(一)自2016年起每年新增项目经环保、市政部门验收后自动纳入第三方运行管理范畴。

(二)第三方运行单位要确保设施常年正常运转,并定期对设备进行检修保养,确保池体无堵塞、渗漏、开裂、破损等情况发生,保持池体及周边绿化带内无杂物堆放,做到池体整洁美观。对于有动力处理设施,要保证水泵及配电设施运行良好,无漏电、跳闸、读数异常等现象发生。对于含生态湿地处理模式的,要按绿化养护要求,对湿地上的植物定期做好修枝、整形、杂草修边、防病、补种等养护工作,池内应做到无板结、无垃圾、无杂草,保持场地的整洁美观。

(三)第三方运行单位应建立运行管理台账,内容包括设施运转情况、设备维护情况、生态湿地养护情况和出水水质情况等,每月进行进出水水质监测,每季度要有运行管护总结并定期上报环保、市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 实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监督考核制度。第三方运维合同中应明确奖惩制度,由环保、市政、财政等部门不定期组织抽查。

第八条 建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专项资金使用和拨付制度。

(一)资金筹措。前期修缮和日常运维资金从晋江流域水资源保护补偿专项切块资金安排。

(二)资金使用。资金用于设施移交前整改、修缮和日常运行管理。

(三)资金拨付。修缮资金用于设施整改、修缮完成后经环保、市政、财政等部门验收合格后拨付。日常运行费用按中标合同要求拨付。新增项目参照同类项目运行补助标准执行。

 县直有关单位:县财政局、环保局、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抄送:市环保局。

 德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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