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化县土地收购储备管理规定的通知
2016-10-24 00:00:00   来源:德化县-政府   评论:0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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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德化县土地收购储备管理规定》已经县第十七届政府第五十五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德化县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24日


德化县土地收购储备管理规定

一、为加强土地市场规范管理,盘活存量土地资产,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合理利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的通知》(闽政〔2001〕3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全县范围内土地储备工作,适用本规定。

三、本规定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土地储备机构依据本规定将通过收回、收购和征收等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予以储备,并对储备的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和经营的行为。

四、县土地储备中心受县政府的委托,代表县政府实施土地收购储备工作,并负责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包括拆除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平整场地、明晰界址等。

五、土地储备工作应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县国土、住建、财政、发改、林业、人社等部门应各司其职,共同配合做好土地储备相关工作。

六、县土地储备中心应根据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产业结构调整和土地供应的实际状况,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土地储备年度计划报县政府批准后,由县土地储备中心组织实施。增值较快、近期开发能够产生明显经济效益的土地,优先纳入土地储备计划。

七、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收购、置换、征收的单位或个人,须按期交付土地,并配合做好土地储备相关工作。

八、可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的土地;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或拆迁安置剩余的土地;

(三)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调整原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土地;

(四)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土地;

(五)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土地;

(六)公路、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土地;

(七)土地使用者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土地;

(八)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两年未使用的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土地;

(九)土地使用者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发期限,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土地;

(十)土地使用者违反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被依法解除合同的土地;

(十一)其他可依法收回的土地。

九、可收购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

(一)因公共利益或政府特殊需要,作价收购已出让的国有土地;

(二)拟改为经营性用途的国有土地;

(三)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德化县土地储备中心收购的土地。

十、可征收的集体土地

(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可转为建设用地的农用地;

(二)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

十一、收回。应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由县国土资源局报请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并办理收回手续后,移交给县土地储备中心。对因公共利益需要或实施城市规划收回原划拨土地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各类用地及其土地使用者的实际情况,对原土地使用者予以适当补偿。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调整原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不予补偿。

十二、收购。土地收购价格的确定应充分调动原用地单位盘活存量土地的积极性,合理分配土地收益。对近期可用于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用地,县住建局应及时提供收购地块的规划资料,由县土地储备中心或相关项目办与被收购土地的单位洽商收购补偿事宜。

(一)土地收购补偿方式(含行政划拨地收回的补偿)。

1.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工业用地所处地段的土地、厂房、其他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无法搬迁的生产设备等进行综合评估后,提交县土地收购储备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一次性给予收购补偿。

2.为合理分配土地收益,充分调动原用地单位盘活存量土地的积极性。原则上按土地现状进行收购,对于短期内能用于房地产开发的经营性用地,按收储地块所处区域的住宅用地和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的中间价(收购原为行政划拨的工业用地,其收购补偿费应扣减按工业用途补办出让的有关规费)进行一次性补偿给原用地业主单位。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按附表的重置价结合成新进行补偿。其它生产设备,如窑炉、机器、办公用品等不再补偿。

以上两种收购补偿方式只能选择其中一种。第二种收购补偿方式实施至新一轮基准地价发布实施时间。对被收购企业,可在工业项目区内,在同等价格下,优先购买企业用地。

(二)被收购土地的单位及个人应承担土地被收购后的纠纷调处、职工安置、厂房搬迁等善后工作及处理费用。

(三)因城市规划调整,功能改变的企业用地,应列入土地收购范围,拒不接受收购的,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590号)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征收。由县土地储备中心办理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报批手续。县国土、住建、财政、发改、林业、人社等部门应予以支持和配合。补偿费按征收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四、储备土地由县不动产登记局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并向县土地储备中心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十五、经过收购储备的土地,用于经营性项目的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县土地储备中心应积极配合县国土资源局做好储备土地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县国土资源局应根据土地市场的供求状况合理确定储备土地的市场投放量,增强政府对土地供求关系的调控能力,实现土地储备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十六、县土地储备中心的资本金由县财政核拨,土地储备资金的运营受县财政和审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十七、县土地储备中心可将储备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出租,为土地储备筹措运营资金。

十八、储备土地应实行成本、收益核算。储备土地经县国土资源局出让后,土地出让金应全额上缴县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土地储备中心新增土地储备项目所需资金应严格按照规定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土地出让收入和其他财政资金中统筹安排。

十九、本规定自2016年11月24日起施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德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化县土地收购储备暂行办法的通知》(德政〔2006〕215号)、《德化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德化县土地收购储备暂行办法的通知》(德政〔2008〕194号)同时废止。

附件:企业厂房拆迁重置价标准表

附件

企业厂房拆迁重置价标准表

单位:元/平方米

价格名称

混凝土

框架结构

砖、石混结构

砖木结构

土木结构

钢架结构

重置价

500

400

320

250

220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纪委办公室。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德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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