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化县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2016-08-01 00:00:00   来源:德化县-政府   评论:0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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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德化县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切实按要求抓好管理,确保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和效益充分发挥。

德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1日

德化县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落实管理责任,提高管理水平,提升工程效益,促进我县农村经济社会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福建省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办法(试行)》(闽政办〔2015〕90号)、《泉州市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建后管护规定》(泉政文〔2014〕248号)、《德化县公益性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建后管理暂行规定》(德政办〔2013〕176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主要指产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合作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直接服务于农村公众生产生活的小型水利工程及配套设施。主要包括:渠系及配套建筑物,管灌、喷灌、微灌溉设施及配套工程,小型泵站、灌溉机井、山地水利蓄水池、山塘、小型拦水堰闸等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农村供水工程;流域面积小于50平方公里的农村河道堤防工程;农村排洪沟渠等。

第三条 山塘管理按〈德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化县小型水库和山围塘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德政〔2011〕235号)执行,其他农村小型水利工程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工程管理主要包括:日常工程管护和工程维修两个方面。

第二章 管理主体与责任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是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加强对管理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乡镇水利工作站、农民用水户协会、专业管护服务队、村级农民技术员队伍等基层水利服务体系的作用,保障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安全运行,持续较好发挥作用。

第六条 县水利局是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的统一管理和监督,组织开展工作指导、人员培训和年度考核,协调跨区域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及解决水事纠纷与矛盾。

第七条 县财政局通过公共财政预算,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专项用于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配合县水利局争取上级资金支持和年度考核等工作。

第八条 乡镇水利工作站承担本乡镇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组织实施和技术指导工作,既是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日常管理的组织者,又是监督者和指导者,是年度考核的被考核单位。应积极履行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职责,完成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交办的水利工程管理任务。

第九条 村委会、村民小组及村民是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的受益者、使用者和直接管理者,是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的安全、稳定运行的直接管理主体和安全责任主体,应当加强工程的巡查、养护、维修等各项工作,及时检举、制止损坏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的行为,确保工程持续高效发挥作用。

第三章 工程管护

第十条 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原则上由村委会、村民小组及村民自行管护,所需经费自行筹集。

第十一条 县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经费用于补助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护,并配合县水利局积极争取中央、省、市资金补助。补助范围主要为渠系工程(含配套建筑物)和农村供水工程两类,其他工程视具体情况逐步列入财政补助范围。

第十二条 各乡镇按年度向县水利局申报拟列入财政补助管护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名称及数量,县水利局会同县财政局依据资金盘子、工程用途和效益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和审核筛选,确定列入管护补助的工程清单。原则上,对灌溉面积小于10亩、灌溉农田撂荒的渠系工程、对未通水、入户率低于30%的农村供水工程,不予列入管护补助对象。

第十三条 对列入管护补助的工程,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方式管护:

1.聘请管护人员。由乡镇就地聘请管护人员,给予适当补贴;

2.政府购买服务。通过招标等形式,由乡镇委托专业队伍承担全部或部分工程管护事项,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3.其他管护形式。

第十四条 管护员配备。

1.管护员以行政村、角落或村民小组为单元配备,有管护任务的行政村须至少配备一名管护员;

2.管护员需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工作责任心强,为本村(角落、小组)的村民,并常住在家;

3.每3公里左右配一名渠系工程管护员(下称:渠系管护员),每个农村供水工程配一名农村供水工程管护员(下称:供水管护员),同角落内两类管护员可互相兼任一次,不同角落不得兼任;

4.原则上村干部不得任渠系管护员或供水管护员,严禁管护员由村干部包揽;

5.管护员由乡镇选聘,报县水利局、财政局备案;

6.管护员选聘后,各乡镇应将管护员姓名、联系电话、管护工程特性、数量、地点,监督主体(各乡镇人民政府)、监督电话等内容在所在村上墙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五条 管护范围。

渠系工程:原则上以渠道边沿外扩0.5米、配套建筑物边沿外扩1米作为管护范围。

农村供水工程:引水、供水管道两侧0.5米以内,取水工程、水池、水厂等建筑物边线外扩1米为管护范围。

第十六条 渠系管护员工作标准。

1.加强日常巡视,掌握工程运行状况,及时发现和制止挖坑、取土、堆放杂物等影响或破坏工程安全的行为。非汛期每个月至少巡查1次,汛期每半个月至少巡查1次,台风暴雨过后立即巡查1次;

2.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工程养护,排除故障或安全隐患,确保工程安全有效运行。渠系及配套建筑物的杂物要及时清理,暴雨过后要做一次全面清理,确保渠系畅通。每年冬春期间要组织一次除草和清淤;

3.做好配套的拦水堰、塘坝等设施的安全管理,落实汛期安全管理措施,确保工程安全和人身安全;

4.根据工程的运行情况和用水需求,向村委会及乡镇水利工作站提出维修和改造建议,并做好配合工作;

5.做好其他乡镇、村交办任务。

第十七条 供水管护员工作标准。

1.加强日常巡视。掌握工程运行状况,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种影响或破坏工程安全和用水安全的行为。水池及水处理设施每10天至少巡查1次,水源地每个月至少巡查1次;

2.做好运行管理。生物慢滤池每个月至少清洗1次,台风暴雨过后应立即清洗,每年应补砂1次;净水设备要根据原水浊度调整混凝剂投加量,每周至少反冲洗一次,台风暴雨过后应立即反冲洗;清水池每季度至少清洗1次;消毒药剂每10天检查1次,并视实际消耗量进行添加;

3.开展水质监测。根据《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规程》(SL689-2013)要求,定期配合开展水质检测;

4.做好设备运行操作记录,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可追溯;

5.根据工程运行情况,向村委会及乡镇水利工作站提出维修和改造建议,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6.配合做好用水户协会、水费收缴等其他工作。

第四章 工程维修

第十八条 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维修原则上由村委会、村民小组及村民自行负责,所需经费自行筹集。

第十九条 各乡镇要督促各村组织群众进行水利工程冬春修,集中力量修复水毁工程,完成工程改建扩建、设备大修或更换等工作,提升水利工程保障能力。

第二十条 县水利局每年从各级的建后管护补助资金中,安排一定数额用于补助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维修。补助范围主要为渠系工程(含配套建筑物)和农村供水工程两类,其他工程视具体情况逐步列入。

第五章 管护考核

第二十一条 由县水利局、财政局和部分乡镇水利站人员组成管护工作的考核组,于每年底对各乡镇管护工作进行考核。

第二十二条 考核结果作为发放管护员补贴、乡镇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护专项维修补助资金的主要依据,作为筛选确定工程维修补助项目的重要参考,同时作为乡镇年度绩效考评水利评分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十三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1.每年底考核组各乡镇抽取不低于总数20%的渠系工程和农村供水工程现场检查情况;

2.县级日常检查及上级不定期检查情况;

3.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安全运行情况,工程及设备的完好率;

4.农村供水工程入户率、通水率、收费率情况;

5.工程水毁抢修及冬春修完成情况;

6.各级领导、人大代表、群众等评价及投诉情况;

7.上年度管护员补贴发放情况;

8.乡镇对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重视及配合情况。

第二十四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六章 补贴发放

第二十五条 管护员补贴发放。

1.渠系管护员和供水管护员补贴分别按表一、表二标准核拨给乡镇,由乡镇发放给管护员;

表一 渠系管护员补贴标准

考核等次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补贴标准(元/公里.年)

1200

900

600

待整改后发放

表二 供水管护员补贴标准

考核等次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补贴标准(元/人.年)

2400

1800

1200

待整改后发放

2.各乡镇应对各工程的管护情况进行考评(考评方案由各乡镇自行制定执行),根据工作完成情况分等次发放,禁止搞平均主义;

3.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乡镇,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经再次组织考核符合“合格”以上等次的,按“合格”等次发放管护员补贴;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管护员补贴。

4.列入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进行管护的农村供水工程,其管护员补贴按上述标准50%发放;

5.各乡镇应于资金下达后15日内,完成管护员补贴发放,并将发放凭证报水利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 专项维修补助资金发放。

根据考核结果,分别给予考核“优秀”和“良好”的乡镇一次性下拨“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护专项维修补助资金”5万元和2万元,主要用于各乡镇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的日常维修所需的水泥、管材等材料支出。考核“合格”和“不合格”等次的乡镇不享受该补助。

第二十七条 工程维修资金申报及发放。

1.列入财政补助管护的渠系工程(含配套建筑物)和农村供水工程水毁修复、工程改建扩建、设备大修或更换等可申报工程维修资金补助;

2.原则上各乡镇按年度向县水利局申报维修项目,申报时应详细填写项目名称、实施内容、必要性、概算投资、责任单位、责任人等情况,并承诺完成时限和达到的效益;

3.县水利局依据资金盘子和轻重缓急审核筛选维修项目,审核通过后,由乡镇或村组织实施;

4.项目筛选时向管护考核优秀的乡镇倾斜,考核不合格的乡镇一般不予安排;

5.工程维修资金补助采用按“先建后补”的模式,项目完成后,经县水利局组织验收合格后给予一定补助。

第二十八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中心挂靠在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年度给予一定的运行费用补助。

第二十九条 鼓励各乡镇充分发挥农民用水户协会作用,因地制宜地探索多种管理机制,提升工程管理效益。对工作突出的协会,将给予一定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水利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县直有关单位:县民政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环境保护局。

抄送:泉州市水利局,县委办公室、县纪委办公室。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德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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