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安县审计局关于修订?《惠安县审计信息工作考评办法》的通知
2015-10-26 00:00:00   来源:惠安县-政府-审计局   评论:0 点击: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类别: 法规规章和规范

发布机构: 审计局

生成日期: 2015/10/26

备注/文号: 惠审综〔2015〕17号

内容概述:

附 件: -

惠安县审计局关于修订

《惠安县审计信息工作考评办法》的通知

机关各股室,涉农资金审计服务中心:

《惠安县审计信息工作考评办法》已经局务会研究修订,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学习,遵照执行。

惠安县审计局

2015年10月23日

惠安县审计信息工作考评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动审计信息工作,提高审计信息质量,更好地发挥审计信息为领导决策和指导审计实践服务的作用,鼓励各股室(中心)报送审计信息,规范审计信息考评工作,根据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评对象:局各股室、涉农资金审计服务中心。

第三条 个人年度信息报送基本任务:每人每季度报送信息不少于1篇,其中30周岁以下人员每人每月报送信息不少于1篇。

第四条 考评内容

(一)被省委(含省纪委)办公厅、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采用的信息。

(二)被审计署办公厅采用的信息。

(三)被《中国审计报》社、《中国审计》杂志采用的信息。

(四)被省审计厅办公室、驻厅监察室采用的信息。

(五)被市委(含市纪委)办公室、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采用的信息。

(六)被市审计局、驻市审计局监察室采用的信息。

(七)被县委(含县纪委)办公室、县人大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采用的信息。

(八)被各级党报采用的信息。

以上所指审计信息均不包括审计公文。

第五条 考评程序

办公室于每年1月20日前,汇总上一年度信息工作成果情况,按照评分标准填制《审计信息采用情况考评表》。本局在核对的基础上,评定名次,并通报考评结果。

第六条 评分标准

(一)采用分

1.被省委办公厅《八闽快讯》采用的每篇计20分,《专报件》采用的每篇计30分;

2.被省政府办公厅《今日要讯》采用的每篇计20分,《政讯专报》采用的每篇30分;

3.被省纪委、省人大办公厅采用的每篇计20分;

4.被审计署《审计工作动态》、《审计工作通讯》采用的每篇计15分;

5.被《中国审计》采用的每篇计10分;

6.被《中国审计报》采用的每篇计10分;

7.被《审计播报》采用的每篇计10分;

8.被审计署政府门户网站采用的每篇计10分;

9.被省审计厅《审计要情专报》采用的每篇计30分;

10.被省审计厅《重要审计信息要目》采用的每篇计30分;

11.被省审计厅《审计简报》、《审计纪检》采用的每篇计8分;

12.被省审计厅政府门户网站采用的每篇计3分;

13.被省审计厅厅务网站或三级信息发布系统采用的每篇各计2分;

14.被市委(含纪委)办公室、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采用的每篇计8分;

15.被市审计局《要事专报》采用的每篇计10分;

16.被市审计局《泉州审计》、《清风苑》采用的每篇计3分;

17.被市审计局政府门户网站采用的每篇计2分;

18.被市审计局三级信息发布系统采用的每篇计2分;

19.被县委(含纪委)办公室、县人大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采用的县级审计机关信息每篇计3分;

20.被中央级党报采用的每篇计20分;

21.被省级党报采用的每篇计15分;

22.被市级党报采用的每篇计10分;

(二)加分

1.被省领导、署领导批示的每篇加30分;

2.被省政府办公厅批转的每篇加20分;

3.被中办、国办采用的每篇加20分;

4.得到市委(含市纪委)、市人大、市政府领导批示,或被其办公室批转的每篇加10分;

5.得到县委(含纪委)、人大、政府领导批示的每篇加5分;

6.反映问题引起重视,出台规范性文件,从制度上解决问题促进整改的信息,每篇加20分。

(三)减分

上报的信息中,事实、数据等有一般错误的减15分,有严重错误的减30分。

第七条 考评与奖惩

1.按季度通报各股室(中心)信息采用及得分情况,年终进行全年总考评。

2.根据全年考评结果,评出股室(中心)前两名和个人前三名,分别予以表彰、奖励。

3.未完成基本报送任务,或上报信息中事实、数据等有严重错误的股室(中心)将取消信息评先资格;个人未完成年度信息报送任务的将取消个人信息评先资格。

第八条 本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2011年4月6日公布的原《惠安县审计信息工作考评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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