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知识产权局关于泉州市专利申请资助规定的补充通知
2017-01-04 00:00:00   来源:泉州永春科技   评论:0 点击:

各县(市、区)科技和知识产权局,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科技经济发展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福建省知识产权局有关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结合近年来我局开展专利申请资助工作的实际,现就《泉州市专利申请资助规定》(泉知〔2015〕41号,以下简称《规定》)有关内容补充通知如下:
一、取消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审的资助
《规定》中关于“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审的:进入实审的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每件给予发明人资助1000元;进入实审的非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每件给予发明人资助500元”的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不再执行。
二、择优对变更授权发明专利的资助
提交发明专利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恪守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实事求是地提出申请资助,不得为了套取奖励资金而变更申请人地址,更不得从事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对专利申请地址在泉州市辖区外、而授权时地址变更为泉州市辖区内的国内发明,采取实施1年后补助的方式择优资助。对授权1年后依然有效、具备转化实施条件、符合本市产业发展规划与导向,且能够提供产品样品或模型及其彩色照片、中试数据等相关证明材料的发明专利,根据具体实际择优给予资助。对不具备转化实施条件,或不符合本市产业发展规划与导向,且无法提供产品样品或模型及其彩色照片、中试数据等相关证明材料的发明专利,不提供专利申请资助。
三、调整受理与审批时间
自2017年1月1日起,泉州市专利申请资助的集中受理时间更改为:每年2月、4月、6月、8月、10月、12月中旬内的5个工作日集中受理,受理地点不变(在泉州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42号综合窗口);每年3月、5月、7月、9月、11月及次年度1月20日之前进行集中审批、办结。提交专利申请资助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间的,转入下个受理时段。
四、其他有关事项
(一)本《规定》补充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对2015年12月31日前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不再给予资助。
(三)对在国内发明专利申请办理授权登记手续前,提出分案申请并获得授权的,按1件发明专利给予资助。



泉州市知识产权局
2016年 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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