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互联网经济牵头部门、财政局,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科经局、财政局:
根据省发改委、财政厅《关于组织2017年省互联网经济新增引导资金相关项目申报的通知》(闽发改数字〔2016〕881号)及市经信委、财政局《关于征集2016年和2017年福建省互联网经济新增引导资金扶持项目的通知》(泉经信信息〔2016〕403号),请你们抓紧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2017年福建省互联网经济新增引导资金相关项目,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申报条件
(一)“互联网+”项目
本次“互联网+”项目包括“互联网+”区域化链条化试点、互联网创业孵化、互联网公共服务平台、互联网企业营业收入首超4类项目。
1、“互联网+”区域化链条化试点
按照“一县一产业”或“一县一产品”的原则,选择具有一定规模且具全国影响的某一集群产业或某一类产品的县(市、区)开展试点。
试点申报相关要求与试点实施方案编制,请参见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6年“互联网+”区域化链条化试点的通知》(闽发改数字〔2016〕474号,可从省发改委门户网站上下载)。
2、互联网创业孵化和公共服务平台项目
互联网创业孵化项目。福建省互联网经济发展重点领域以及物联网、大数据、VR(虚拟现实)等新兴业态的创业孵化项目。
互联网公共服务平台。符合《福建省互联网经济新增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建〔2015〕54号)有关规定,企业投资建设的面向企业和社会等提供服务的互联网基础平台和行业应用平台,以及物联网研发、设计接入、应用安全、检验检测等领域技术创新和公共支撑平台。
3、互联网企业营业收入首超
支持互联网企业开拓市场项目。企业通过自营网站、客户端、电商平台或第三方平台实现产品和服务交付,上一年度营业收入(通过网上支付工具结算金额)首次超过2000万元、4000万元、1亿元的互联网企业都可申报。
(二)大数据项目
应用示范工程。符合《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2017年产业大数据应用示范工程申报指南的通知》(闽发改数字〔2016〕953号)有关规定,在工业、农业及物流、旅游、健康、教育、金融、信用、电商、交通、保险、气象、数字娱乐等领域开展产业大数据应用示范的企业都可申报。
(三)VR项目
县域VR内容开发试点。试点申报相关要求与试点实施方案编制,请参见闽发改数字〔2016〕881号。
二、项目申报要求
(一)“互联网+”区域化链条化试点、县域VR内容开发试点,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包括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下同)申报。
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于2017年1月20日前正式行文并附相关申报材料报送省发改委(福州市湖东路78号省发改委互联网处724室,联系人:刘云诚,电话:0591-87063557)。
(二)互联网创业孵化项目、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互联网企业营业收入首超项目,由各县(市、区)(包括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下同)互联网经济牵头部门、财政局组织当地相关企业申报。
请各县(市、区)互联网经济牵头部门、财政局于2017年1月16日前正式行文并附“2017年省互联网经济新增引导资金补助项目汇总表”、相关申报材料,报送市经信委(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行政中心4号楼4205室,联系人:施珊娜,电话:28383887,电子邮箱:qzit28383887@)、财政局。
申报材料包括纸质和电子版。纸质材料一式五份,A4规格打印,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和骑缝章并按顺序装订成册;所有资料刻录成光盘一张。项目申报表格可登录省发改委网站(/)或市经信委网站(/)下载。财务事项应委托入选福建省财政厅优选库的会计师事务所(名单详见省财政厅《关于确认入选2016年度福建省会计师事务所优选库名单的通知》(闽财会〔2015〕41号))进行专项审计。
(三)大数据应用示范工程项目,由各县(市、区)互联网经济牵头部门组织当地相关企业申报。
请各县(市、区)互联网经济牵头部门于2017年1月16日前正式行文并附相关申报材料报送泉州市经信委(联系人同上)。
申报材料包括纸质和电子版。纸质材料一式四份,A4规格打印,加盖申报单位和骑缝章并按顺序装订成册;所有资料刻录成光盘一张。其中复印件材料应提供相应原件比对。产业大数据应用示范工程申报表可登录省发改委网站或市经信委网站下载。
附件:2017年省互联网经济新增引导资金补助项目汇总表
泉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泉州市财政局
2017年1月4日
附件
2017年省互联网经济新增引导资金补助项目汇总表
填表单位: 填表日期: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
补助类别 |
申报单位 |
单位 性质 |
资产 总额 |
2016年 收入 |
项目 总投入 |
项目 已投入 |
申请资助额度 |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补助类别按A(互联网创业项目孵化补助)、B(互联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补助)、C(互联网企业营业收入首超奖励)、D(大数据应用示范工程)进行填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