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政办〔2016〕19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永春县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30日永春县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16〕92号)要求,加快推进我县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与主要目标
全面落实省、市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围绕“全面设点、全县联网、自动预警、依法追责”的总体要求,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公众监督、保障有力的生态环境监测监管体系,为推进永春县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提供有力保障。到2020年,全县基本实现生态环境、重要污染源、生态保护红线管控区域的监测点位全覆盖;进一步健全完善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和测管联动、部门会商等工作机制;提升预报预警、信息化能力和保障水平;上下协同、信息共享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基本形成。
二、全面设点,完善全县生态环境监测网络
(一)建立区域全覆盖、功能完善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
县环保局会同水利、国土、住建、农业、林业和气象等部门,按各自职能分工和监管需要,在各自重点监管区域以及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红线管控区和其它需要特别保护的生态环境区域规划布设监测(观测)点位,建立涵盖大气、水、土壤、噪声、生物、辐射等生态环境要素,覆盖全县、布局合理、分工明确、重点突出的全县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为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及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考核、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等提供科学依据和技术支撑。
1.环保部门负责晋江等主要流域、乡镇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县城建成区等区域布设大气、水、噪声、土壤、辐射、农村生态环境等监测点位,开展生态环境质量评估与考核监测(详见附表2-1~2-7)。
(1)晋江流域及主要支流,共布设5个监测断面;
(2)乡镇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共布设3个监测断面;其中,县级水源地1个、乡镇级水源地2个;
(3)主要内河每条布设1个水质监测断面;
(4)按相关规定布设3座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
(5)城区定期开展区域噪声、交通噪声和功能区噪声监测;到2020年,城区声敏感区域设置噪声自动测量点;
(6)全县共布设5个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主要包括土壤环境背景监测点、网格监测点、敏感区域监测点、重点工业企业周边监测点;
(7)全县共布设1个环境辐射监测点位,主要包括城市公园;
(8)农村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由环保部门负责;
2.水利部门负责在农村饮用水源地、重点水源保护区等特定监管区域布设水环境和水文质量监测点位,开展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水土流失面积等生态环境指标评估与考核监测(详见附表2-8)。
全县重点水功能区(含重点水源保护区)共布设11个水功能区、13个监测断面,由水利部门、水文部门负责监测。
3.水文部门负责在晋江流域行政交接断面增设水文站点的报批与执行,为流域水质从浓度控制转向通量控制提供依据(点位布设由永春水文站根据职能监管要求确定)。
4.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在重要水文地质单位、地下水污染高风险区、主要地下水饮用水源地、自然地质环境敏感区等特定监管区域布设监测点位,开展地下水环境质量、地质环境等相关生态环境质量指标评估与考核监测;配合环保部门开展土壤环境质量例行监测。
5.农业部门负责在耕地、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生产基地等区域布设监测点位,开展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农产品产地质量、农业面源污染等相关生态环境质量指标评估与考核监测(详见附表2-9)。
6.林业部门负责在草地、林地和森林、林业自然保护区、重要湿地、森林公园、农村地区建成区等区域布设监测点位,开展林地保有量、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湿地保有量、森林生态服务功能、禁止开发区域面积等相关生态环境指标评估与考核监测(详见附表2-10)。
7.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在内河流域内对部分重点船舶布设监测点位,开展内河交通运输环境质量评估与监测。(点位布设由县交通运输局根据职能监管要求确定)。
8.气象部门负责在我县区域空气质量监测站点(或站点周边)增设空气质量预报预警所需特定气象要素观测点;配合环保部门开展空气质量预测预报。
9.市政公用事业管理部门配合环保部门开展城区内河水环境质量评估与考核监测。
开展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的各相关部门,应根据各自工作需要和本部门对生态环境质量评估与考核要求,拓展监管区域,增设监测点位,进一步完善全县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力争在“十三五”期间实现监管区域和监测点位的全覆盖。
(二)加强重点生态保护红线管控区监测。各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通过对地观测、无人机遥感监测和地面生态监测等手段,加强对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敏感区和脆弱区及重点保护区域和禁止开发区的生态监测与评估。加强生物多样性、重要湿地、水源涵养区、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自然与人文景观、生态公益林、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等陆域生态保护红线管控区的生态环境监测和评估。
(三)加强重点污染源监测。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和生态环境监管要求,落实分级管理制度,加强对工业污染源、大型矿山、畜禽养殖和农村面源污染等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水和交通工具等生活污染源,以及辐射重点项目的监督性监测,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监测机制,构建常态化监测体系,为生态环境管理提供技术保障。严格落实国、省控重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制度,全县国、省控重点监控企业应严格落实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制度,通过自动监测与手工监测相结合的方式定期开展自行监测,落实企业环保主体责任;同时主动公开排污信息,满足公众知情权。
(四)加强重点监管对象自动监控。环保、水利等部门要根据自身职责,进一步加强重点区域环境自动监测站建设和实时监管(详见附表2-11)。
环保部门负责全县主要流域交接断面、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自动监测站的建设和运行管理。
三、实现生态环境监测信息集成共享、统一发布,提升预报预警与环境风险防范能力
(五)构建全县统一的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平台。县环保局会同各相关部门统一规划,优化整合监测点位,提出建设需求,依托省、市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平台,整合汇集本级各部门现有监测终端,构建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平台,并与省、市联网。平台通过开放数据接口,为各级各部门开展创新应用提供更完整、标准化、高质量的数据供给;通过大数据综合分析,提升预测预警能力;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第三方运维。县数字办负责技术指导和资源保障,协调数据汇聚。
(六)建立全县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共享机制。依托县生态环境监测信息数据平台,构建县级生态环境监测数据有效汇聚和互联共享机制,并与省、市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平台对接。环保、水利、国土、农业、林业、交通、气象和住建等部门和单位将所获取的环境质量、污染源、生态状况监测数据统一上传至县生态环境监测信息数据平台,实现全县生态环境监测信息高速汇聚、统一集成和共享应用,到2020年实现全县环境监测数据“一网一库一平台”。
(七)统一发布生态环境监测信息。参照省、市做法,依法确定应对外发布的生态环境监测信息公开事项和开放数据目录,依法建立统一的生态环境监测信息发布机制,规范发布内容、流程、权限和渠道等。
(八)加强生态环境质量预报预警。各相关部门要完善生态环境质量预报预警机制,建立部门联合会商机制,加强监测信息汇聚共享与技术协作,利用大数据技术实现环境风险联合预警和管控,提高预警信息可信度和反应速度。加强对责任管控区域和重点监管对象的大气、水、土壤、地质等生态环境风险的评估与预警。定期开展全县生态环境状况调查与评估,对重要生态功能区人类干扰、生态破坏等活动进行监测、评估与预警。开展生态环境现状与风险评估技术方法科研和学术交流,提高环境风险防控和突发事件应急监测能力。
四、构建测管联动、依法追责的生态环境监测机制
(九)开展生态环境同步监测与执法。各相关部门要建立监测监管联动快速响应机制,进一步加大勤查重罚及错时执法力度,加大对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异常区域的监测与执法频次,根据异常监测数据和自动报警信息,及时开展同步监管执法,对超标排放、篡改或伪造监测数据等违法行为现场监测、直接依法查处。
(十)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管,强化责任追究。各相关部门所属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含社会检测机构,不包含机动车安检机构及综检机构)要健全并落实监测数据质量控制与管理制度,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加大环境监测机构监管力度,推进检测服务质量监管与评价机制落实,将违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的机构列入黑名单,对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监测机构,及时上报上级质监部门,依法取消监测资质。县环保局要对负责环境自动监测设备日常运行维护的机构加强监管,督促运维机构严格按照运行维护合同运营并对监测数据承担责任;对于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机构要按《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予以严肃处理。严禁党政领导干部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违者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报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五、加强生态环境监测能力建设,推进监测市场化
(十一)加强生态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加强各领域生态环境监测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人员培训制度,不断提高监测人员综合素质和能力水平。县财政局要根据生态环境监测事权,加大对生态环境统计监测等基础能力建设的投入力度,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重点保障。深入开展生态环境监测、评估和预警科研创新,借鉴监测科技先进经验,提升我县技术创新能力。
(十二)积极推进生态环境监测市场化。放开服务性监测市场,鼓励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参与各相关领域的生态环境监测活动。在环境自动监测站运行维护、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状况评估等基础公益性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或者委托开展的环境监测。
附件:1、永春县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任务分解表
2、永春县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点位信息表
附件1
永春县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任务分解表
序号 |
具体目标任务 |
责任单位 |
协办单位 |
完成时限 |
|
一 |
全面设点,完善全县生态环境监测网络 |
||||
1 |
建立区域全覆盖、功能完善的环境质量监测网络 |
||||
1.1 |
在晋江西溪流域、乡镇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县城建成区等区域布设大气、水、噪声、土壤、辐射、农村生态环境等监测点位,开展生态环境质量评估与考核监测。 |
县环保局 |
县国土局、 住建局、 气象局 |
长期 |
|
1.2 |
在农村饮用水源地、重点水源保护区等特定监管区域布设水环境质量和水文监测点位,开展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水土流失面积等生态环境指标评估与考核监测。 |
县水利局、水文站 |
|
长期 |
|
1.3 |
在晋江流域行政交接断面增设水文站点的报批与执行,为流域水质从浓度控制转向通量控制提供依据。 |
县水文站 |
|
长期 |
|
1.4 |
在重要水文地质单位、地下水污染高风险区、主要地下水饮用水源地、自然地质环境敏感区等特定监管区域布设监测点位,开展地下水环境质量、地质环境等相关生态环境质量指标评估与考核监测。 |
县国土局 |
|
长期 |
|
1.5 |
在耕地、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生产基地等区域布设监测点位,开展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农产品产地质量、农业面源污染等相关生态环境质量指标评估与考核监测。 |
县农业局 |
|
长期 |
|
1.6 |
在草地、林地和森林、林业自然保护区、重要湿地、森林公园、农村地区、县以上城市建成区等区域布设监测点位,开展林地保有量、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湿地保有量、森林生态服务功能、禁止开发区域面积等相关生态环境指标评估与考核监测。 |
县林业局 |
|
长期 |
|
1.7 |
在内河流域内对部分重点船舶布设监测点位,开展内河交通运输环境质量评估与监测。 |
县交运局 |
县水利局 县住建局 |
长期 |
|
1.8 |
在我县区域空气质量监测站点(或站点周边)增设空气质量预报预警所需特定气象要素观测点。 |
县气象局 |
县环保局 |
长期 |
|
2 |
加强重点生态保护红线管控区监测 |
||||
2.1 |
通过对地观测、无人机遥感监测和地面生态监测等手段,加强对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敏感区和脆弱区及各级政府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和禁止开发区的生态监测与评估。 |
县环保局、水利局、国土局、农业局 林业局、交运局 气象局、住建局 水文站 |
|
长期 |
|
2.2 |
加强生物多样性、重要湿地、水源涵养区、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自然与人文景观、生态公益林、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等陆域生态保护红线管控区的生态环境监测和评估。 |
县环保局、水利局、国土局、林业局 水土办、水文站 |
|
长期 |
|
3 |
加强重点污染源监测 |
||||
3.1 |
加强对工业污染源的监督性监测。 |
县环保局 |
|
长期 |
|
3.2 |
加强对畜禽养殖业污染源的监督性监测。 |
县环保局 |
县农业局 |
长期 |
|
3.3 |
加强对农村面源污染等农业污染源的监督性监测。 |
县农业局 |
|
长期 |
|
3.4 |
加强对生活污水和交通工具等生活污染源的监督性监测。 |
县住建局、环保局 |
县交运局、交警大队 |
长期 |
|
3.5 |
加强对辐射重点项目的监督性监测。 |
县环保局 |
县卫计局 |
长期 |
|
3.6 |
严格落实国省控重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制度。 |
县环保局 |
|
长期 |
|
4 |
加强重点监管对象自动监控 |
||||
4.1 |
主要流域交接断面、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自动监测站的建设和运行管理。 |
县环保局 |
|
2020年 |
|
二 |
实现生态环境监测信息集成共享、统一发布,提升预报预警与环境风险防范能力 |
||||
5 |
构建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平台。依托省、市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平台,整合汇集各部门现有监测终端,构建全县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平台,并与省、市联网。 |
县环保局、水利局、国土局、农业局、林业局、交运局、气象局、住建局 |
县数字办 |
2020年 |
|
6 |
建立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将所获取的环境质量、污染源、生态状况监测数据统一直接上传至生态环境监测信息数据平台,实现全县生态环境监测信息高速汇聚、统一集成和共享应用,实现环境监测数据“一网一库一平台”。 |
县环保局、水利局、国土局、农业局、林业局、交运局、气象局、住建局 |
县数字办 |
2020年 |
|
7 |
统一发布生态环境监测信息。依法确定应对外发布的生态环境监测信息公开事项和开放数据目录,通过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平台或其他法定形式向公众统一发布。 |
县环保局 |
县水利局、国土局、农业局、林业局、交运局、气象局、住建局 |
2020年 |
|
8 |
加强生态环境质量预报预警。完善生态环境质量预报预警机制,建立部门联合会商机制,加强对责任管控区域和重点监管对象的大气、水、土壤等生态环境风险的评估与预警,提高环境风险防控和突发事件应急监测能力。 |
县环保局、水利局、国土局、农业局、林业局、交运局、住建局、水文站 |
县气象局 |
2020年 |
|
三 |
构建测管联动、依法追责的生态环境监测机制 |
||||
9 |
开展生态环境同步监测与执法。建立监测与监管联合执法机制,进一步加大勤查重罚及错时执法力度,对超标排放、篡改或伪造监测数据等违法行为现场监测、直接依法查处。 |
县环保局、水利局、国土局、农业局、林业局、交运局、气象局、市政公用事业局、水文站 |
|
长期 |
|
10 |
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管,强化责任追究 |
||||
10.1 |
健全并落实监测数据质量控制与管理制度,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
县环保局、水利局、国土局、农业局、林业局、交运局、气象局、住建局、水文站 |
|
长期 |
|
10.2 |
加大环境监测机构(含社会检测机构,不包含机动车安检机构及综检机构)监管力度,推进检测服务质量监管与评价机制落实,将违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的机构列入黑名单,对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监测机构,依法取消监测资质。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县环保局、水利局、国土局、农业局、林业局、交运局、气象局、住建局、水文站 |
长期 |
|
10.3 |
对负责环境自动监测设备日常运行维护的机构加强监管,督促运维机构严格按照运行维护合同运营并对监测数据承担责任。 |
县环保局 |
|
长期 |
|
10.4 |
严禁党政领导干部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违者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报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
县环保局、水利局、国土局、农业局、林业局、交运局、气象局、住建局、水文站 |
县监察局 |
长期 |
|
四 |
加强生态环境监测能力建设,推进监测市场化 |
||||
11 |
加强生态环境监测能力建设 |
||||
11.1 |
加强各领域生态环境监测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人员培训制度,不断提高监测人员综合素质和能力水平。 |
县环保局、水利局、国土局、农业局、林业局、交运局、气象局、住建局、水文站 |
县人社局 |
长期 |
|
11.2 |
加大对生态环境统计监测等基础能力建设的投入力度,将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重点保障。 |
县财政局 |
县环保局、水利局、国土局、农业局、林业局、交运局、气象局、住建局、水文站 |
长期 |
|
12 |
积极推进生态环境监测市场化。 |
县环保局 |
县水利局、国土局、农业局、林业局、交运局、气象局、住建局、水文站 |
2020年 |
|
附件2
永春县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点位信息表
表2-1 河流水质监测点位信息表
序号 |
断面名称 |
所在水系 |
责任部门 |
1 |
永春呈祥 |
晋江 |
环保部门 |
2 |
永春东关桥 |
晋江 |
|
3 |
东关木桥 |
晋江 |
|
4 |
坑仔口坝 |
晋江 |
|
5 |
长塘口桥 |
晋江 |
表2-2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监测点位信息表
序号 |
行政区划 |
点位名称 |
水体类型 |
点位级别 |
责任部门 |
1 |
永春县 |
永春县自来水厂晋江东溪湖洋溪取水口 |
河流 |
县级 |
环保部门 |
2 |
永春县 |
湖洋镇阳高水库 |
湖库 |
乡镇级 |
|
3 |
永春县 |
蓬壶镇自来水厂水源地 |
河流 |
乡镇级 |
表2-3 县城内河水质监测点位信息表
序号 |
行政区域 |
断面名称 |
责任部门 |
1 |
永春县 |
待定 |
环保部门 |
表2-4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信息表
序号 |
点位名称 |
行政区域 |
点位属性 |
责任部门 |
1 |
永春一中 |
永春县 |
评价点 |
环保部门 |
2 |
永春师范 |
永春县 |
评价点 |
|
3 |
永春港永幼儿园 |
永春县 |
对照点 |
表2-5 声环境质量监测点位信息表
行政区域 |
区域声环境质量 |
道路交通声环境质量 |
功能区声环境质量 |
责任部门 |
|||
网格尺寸 m×m |
有效 网格数 |
主次干道 总数 |
点位数 |
点位数 |
点位名称 |
||
永春县 |
250×250 |
122 |
7 |
20 |
—— |
—— |
环保部门 |
表2-6 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信息表
序号 |
点位名称 |
行政区域 |
点位属性 |
责任部门 |
1 |
锦斗镇卓湖村 |
永春县 |
基础点 |
环保部门 |
2 |
苏坑镇光明村 |
永春县 |
基础点 |
|
3 |
玉斗镇竹溪村 |
永春县 |
基础点 |
|
4 |
桃城镇洋上村 |
永春县 |
基础点 |
|
5 |
横口乡云贵村 |
永春县 |
背景点 |
表2-7 辐射环境质量监测点位信息表
序号 |
点位名称 |
行政区域 |
点位属性 |
责任部门 |
1 |
永春县桃城镇 |
永春县 |
城市公园 |
环保部门 |
表2-8 水功能区水质监测站点信息表(含重点水源保护区)
序号 |
一级水功 能区名称 |
二级水功 能区名称 |
水系 |
行政 区域 |
起始 断面 |
终止 断面 |
水质保护目标 |
监测 断面 |
责任部门 |
1 |
湖洋溪仙游、德化、永春源头水保护区 |
|
晋江 |
仙游县德化县永春县 |
源头 |
永大水库坝址 |
Ⅱ |
永发水库库中 |
水利、水文部门 |
2 |
湖洋溪永春开发利用区 |
湖洋溪永春农业、工业用水区 |
晋江 |
永春县 |
永大水库坝址 |
与介福溪汇合口处 |
Ⅲ |
桃花岛 |
|
3 |
湖洋溪永春开发利用区 |
湖洋溪永春过渡区 |
晋江 |
永春县 |
与介福溪汇合口处 |
上坂桥(永春县水厂水源二级保护区界) |
终止断面达Ⅲ类 |
上坂桥 |
|
4 |
湖洋溪永春开发利用区 |
湖洋溪永春饮用水源区 |
晋江 |
永春县 |
上坂桥(永春县水厂水源二级保护区界) |
湖洋溪(山美水库库尾) |
一级水源保护区Ⅱ类,其余Ⅲ类 |
永春自来水厂、东关桥 |
|
5 |
西溪安溪、永春开发利用区 |
西溪安溪、永春工业、农业用水区 |
晋江 |
安溪县 永春县 |
桃舟乡上游 |
与一都溪汇合口处 |
Ⅲ |
下口坂 |
|
6 |
西溪永春保留区 |
|
晋江 |
安溪县 永春县 |
与一都溪汇合口处 |
与岐兜溪汇合口处 |
Ⅲ |
横口 |
|
7 |
坑仔口溪永春源头水保护区 |
|
晋江 |
永春县 |
源头 |
曲斗水库坝址 |
Ⅱ |
曲斗水库入库 |
|
8 |
桃溪永春保留区 |
|
晋江 |
永春县 |
源头 |
蓬壶镇上 |
Ⅱ |
蓬壶 |
水利、水文部门 |
9 |
桃溪永春开发利用区 |
桃溪永春工业、景观、农业水区 |
晋江 |
永春县 |
蓬壶镇上 |
东平 |
Ⅲ |
永春 |
|
10 |
桃溪永春缓冲区 |
|
晋江 |
永春县 |
东平 |
山美水库库尾(调节水库大坝) |
Ⅲ |
山美入库 |
|
11 |
东溪山美水库保护区 |
|
晋江 |
永春县 南安市 |
山美水库库尾(调节水库大坝) |
山美水库坝址 |
Ⅱ~Ⅲ |
山美坝上 |
|
12 |
岐兜溪永春源头水保护区 |
|
晋江 |
永春县 |
源头 |
岐兜溪口 |
Ⅱ |
云贵 |
|
13 |
西溪永春、安溪保留区 |
|
晋江 |
永春县 安溪县 |
岐兜溪口 |
大白濑水库坝址(规划) |
Ⅱ~Ⅲ |
下镇 |
表2-9耕地土壤重金属污染监测点
序号 |
企业名称 |
产品 |
产地地址 |
责任部门 |
1 |
永春县国营猛虎农场 |
芦柑 |
永春县达埔镇猛虎基地 |
农业部门 |
表2-10生态定位监测点信息表
序号 |
行政区域 |
点位名称 |
级别 |
责任部门 |
1 |
永春县 |
牛姆林保护区生态定位监测点 |
省级 |
林业部门 |
表2-11质自动监测站点位信息表
序号 |
建设位置 |
性质 |
监控范围 |
建设状态 |
责任部门 |
1 |
湖洋溪冷水坑桥 |
交接断面 |
德化与永春交界 |
待建 |
环保部门 |
2 |
东溪秋阳 |
交接断面 |
永春与南安交界 |
已建 |
|
3 |
湖洋溪东关 |
饮用水水源地 |
永春水厂湖洋溪水源地 |
待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