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土资源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工作暂行规定政策解读
2016-08-19 00:00:00   来源:泉州市自然资源局   评论:0 点击:

一、出台背景

由于地质工作的客观复杂性及矿产资源赋存情况的不可见性,在地质勘查、野外验收、报告编制、报告评审等环节中仍存在一些不足:一是各环节涉及的主体较多,但各主体的职责需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二是少数矿业权人受利益驱动,提供虚假测试样品等资料;三是矿产资源勘查过程中,勘查施工、采样化验、地质编录等存在工作疏忽甚至弄虚作假等行为,造成矿体品位、资源储量不符合客观实际;四是在野外验收或储量评审阶段,少数专家存在把关不严,甚至违反有关规定的现象。

因此,为维护国家和矿业权人合法权益,加强我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管理工作,确保矿产资源储量合理、可靠,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研究制定了《福建省国土资源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工作暂行规定》。

二、起草思路

《规定》围绕地质勘查、野外验收、报告评审等影响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质量的主要环节,将防范、监督、惩诫等措施贯穿于矿产资源勘查、野外验收、报告评审的全过程。针对以往地质勘查、野外验收及评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对现有相关制度的部分规定进行了完善和细化,对现有相关制度缺失的措施进行了补充,对现有规定执行较好的不再提及。

三、主要创新点

(一)明确了各主体职责

《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勘查、验收、评审等环节涉及的监管部门、矿业权人、勘查单位、评审专家、评审机构等各主体的具体职责,并在各环节强化了评估中心的主导责任。

(二)建立了诚信制度

《规定》要求申请储量评审时,矿业权人、勘查单位等须对其资料的真实性做出承诺;评审专家、现场核查单位等须签订诚信协议。对违反承诺或诚信协议的,列入黑名单,在相关媒体上予以通报,并将失信名单抄送金融等部门共享。

(三)强化了源头管理

地质勘查及野外验收工作是储量评审工作的源头,直接影响储量评审质量。因此,《规定》进一步强化了与储量评审紧密相关的地质勘查及野外验收工作的要求:一是明确地质勘查单位应对项目施工、取样、送样等全过程负责,并在野外验收通过前负责各类原始、实物资料的保管;二是进一步细化了勘查设计及施工要求;三是明确了野外验收的专家组成及随机产生方式,细化了野外验收的内容,明确了野外验收不予通过的条件。

(四)规范了评审程序

《规定》首次将报告评审程序细分为收件、受理、审查、会审、出具评审意见书五个环节,并对各环节涉及主体的工作要求进行了细化;在国土资源部规定的60日总体时限要求内,对各环节的时限进行了量化;同时,明确了储量会审不予通过的条件。

(五)建立了现场核查机制

对可能存在问题的矿山(区),首次提出了现场核查的监督措施,并对现场核查的启动条件,核查单位的确定办法、现场核查的具体工作方式等进行了细化。该措施贯穿从地质勘查到储量评审的全过程,体现了事前、事中、事后的全面监管,有一定的震慑作用。

(六)细化了惩戒措施

《规定》根据储量评审及其相关工作涉及的各个主体应承担的责任,对其违反规定的行为,除列入黑名单并公告外,对不同主体制定了相应的惩戒措施。

发布日期:2016-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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