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设立地质灾害警示标志的通知解读
2016-08-05 00:00:00   来源:泉州市自然资源局   评论:0 点击:

我省地质灾害“点多、面广,规模小、危害大”,全省现已入库的地质灾害隐患点1.2万多处,高陡边坡5.2万多处,大规模群发性地质灾害的爆发周期为4-7年。针对地质灾害特点,我省率先建立健全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通过“依靠群众、组织群众、培训群众”,使群众充分认识所居住场所的地质环境情况,具备对灾害预兆作出大致判断的基础能力。地质灾害警示标志的设立作为群测群防体系的重要具象,我厅一直以来高度重视。为进一步完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第十九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地质灾害危险区的边界设置明显警示标志”的要求,我省在《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设立地质灾害防范警示标志牌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06)10号)的基础上,出台了本通知。借鉴香港边坡及地质灾害防治“逐点编号,责任到人,逐点公示”的成功经验,《通知》在下述方面进行了强调:

一、警示标志的内容

标志牌上除醒目标示警示词外,还需标示灾害点的基本情况、应急避险、监测人、责任人的手机等相关内容,确保灾害发生前的预兆信息能警示到群众,发灾后受威胁群众能知道转移到哪个位置,如何进行简易救援,应该联系谁指导救援。

二、警示标志的设立时间及设立人

警示标志的设立时间要求在地质灾害灾险情发生后、群测群防体系确定后的两周内。按照《福建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闽政〔2011〕8号)确定的职责分工,城镇、乡村等民居区域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其警示标志由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设立;公路沿线范围由交通主管部门设立;铁路沿线范围由铁路主管部门设立;水库库区、沿江沿海堤防由水利主管部门设立;矿山开采区、尾矿库由安监主管部门督促矿山业主设立;各类学校由教育主管部门督促学校设立;旅游景区由旅游主管部门督促景区管委会、投资人设立。行政及企事业单位所在区域存在地质灾害危险区的,由该单位负责设立。按照条例规定,警示标志的设立人统一落款为县级人民政府。

三、各自职责

《通知》特别要求,地质灾害警示标志的设立情况应纳入各地地质灾害防治绩效考核内容。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按要求全力强化民居区域的警示标志设立工作;督促、指导其他相关部门、受威胁单位、项目业主及时设立;确定警示标志的维护责任单位及人员,确保标志损坏能及时补充更换。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设立情况的监督、检查。

发布日期:2016-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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