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水利厅关于加快农村水利工程灾后恢复重建的指导意见
2016-07-19 00:00:00   来源:泉州市水利局   评论:0 点击:

各市、县(区)水利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发局:

近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福建省水利设施灾后恢复重建实施方案》(闽政办〔2016〕110号),要求切实抓好受“尼伯特”台风灾害影响的农村水利设施修复,确保7月25日前保障农村饮水临时供水、抢通临时灌溉渠道,年底前完成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修复,明年春耕前完成农田灌溉排水工程修复重建。为进一步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农田灌排等农村水利工程的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经研究,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全面核查工程损毁情况。对受灾严重的乡镇,县级水利部门要落实一名局领导挂钩负责,会同所在乡镇水利工作站,以村为单位,逐村对损毁的农村水利工程进行现场核查,逐个工程进行登记造册,全面摸清农村水利工程损毁情况。

二、组织制定恢复重建计划。按照“轻重缓急、远近结合”的原则,采取先生活、后生产,先重点、后一般,先应急、后提高的办法,以县或乡镇为单元,组织编制农村水利工程灾后恢复重建计划,优先安排影响供水安全和农业灌溉等急需恢复的农村水利工程。

三、认真编制恢复重建方案。要对登记造册的农村水利损毁工程,逐个研究制定恢复重建初步方案,测算恢复重建资金预算。工程管理单位、乡镇政府、村组集体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分别牵头组织编制恢复重建实施方案,县级水利部门按照投资规模建立分级技术指导、审核把关机制,确保恢复重建方案科学合理。

四、加强监管确保重建质量。在农村水利工程灾后恢复重建过程中,县水利局、乡镇水利工作站要安排技术力量加强技术指导,共同把好施工队伍选择关,深入施工现场进行督查,鼓励群众参与监督,把好恢复重建工程质量关,加快恢复重建工程进度,确保工程质量。

五、及时验收落实管护责任。对已经完成的农村水利灾后恢复重建工程,县水利局要会同乡镇水利工作站及时组织验收,建立工程档案,及时移交使用,落实管护责任,确保修一处、成一处、效益一处。

各地要加大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筹集力度,科学安排各级水利救灾专项资金,合理统筹使用水利工程水毁修复切块资金、小型水利工程抢修切块资金、农田水利设施管护专项资金等,有条件的要结合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中小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等项目建设,统筹实施应急抢修、重点整治、全面修复3阶段工作,推进农村水利工程灾后恢复重建,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和农业灌溉用水安全。

设区市水利局、省厅县(区)推进组要积极参与指导,密切配合县(区)水利局开展灾后恢复重建各项工作。

福建省水利厅

2016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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