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管理“黑名单”制度解读
2016-01-19 00:00:00   来源:泉州市自然资源局   评论:0 点击:

一、制定矿产资源管理“黑名单”制度的目的

为进一步转变矿政管理方式,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行为。

二、列入“黑名单”的对象

省、市、县三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各类检查、抽查、督查中,发现存在“闽国土资综〔2015〕424号”文件所列违法违规行为的矿业权人、相关中介组织。

三、列入“黑名单”的限制措施

列入“黑名单”的限制措施在文件中已明确规定。其中,列入“黑名单”的相关中介组织限制措施中,“不准参与我省相关评估工作,不准承担矿产资源各类中介服务业务”主要包括地质(储量)报告、开发利用方案、矿山生态恢复治理方案、土地复垦方案、矿业权评估报告等编写和评估。

四、“黑名单”的管理

“黑名单”列入的具体程序: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各类检查、抽查、督查结果录入矿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日常检查模块,监管平台自动识别出存在列入“黑名单”情形的矿业权人、中介组织,省厅相关处室根据各自管理职责,填写列入“黑名单”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经批准同意后,经办人员通过监管平台列入“黑名单”,并发出责令整改通知,启动查处程序或督促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启动查处程序。省厅定期将“黑名单”公布并函告相关部门。

“黑名单”移出的具体程序:被列入“黑名单”的,依法将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整改到位后,矿业权人填写并将移出“黑名单”申请表递送到矿业权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申请表录入监管平台并填写初审意见,中介组织填写并将移出“黑名单”申请表递送到省厅,原列入“黑名单”的处室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审批,经批准同意后移出,解除限制措施,同时函告相关部门。定期公告更新“黑名单”,移出的将不在下次公告中出现。

发布日期:2016-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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