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国土资综〔2015〕275号 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地矿局、矿管办),平潭综合实验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关于“取消探矿权、采矿权协议出让申请审批”要求,经研究,现就探矿权人申请扩大勘查范围、采矿权人申请扩大勘查范围、已建矿山申请生产勘探(扩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已建矿山在矿区范围内开展生产勘探的,由采矿权人自行出资委托有相应勘查资质的地勘单位进行勘查,经生产勘探探明的新增资源储量评审和新增资源采矿权价款评估、确定及缴交按原有规定执行。 二、采矿权人申请扩大勘查范围(含矿区范围上部或下部)的,由采矿权人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80号)和《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矿业权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14〕414号)有关规定,向省厅申办探矿权新立登记。对于批准同意采矿权扩大勘查范围的,其矿业权价款缴纳按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通知》(闽政〔2009〕9号)有关规定在办理探矿权转采矿权时缴纳采矿权价款。 三、探矿权人申请扩大勘查范围的,由探矿权人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80号)和《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矿业权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14〕414号)有关规定,向省厅申办探矿权扩大勘查范围变更登记。对于批准同意探矿权扩大勘查范围的,由探矿权人在领取勘查许可证时缴纳扩大勘查范围的探矿权价款。 附件:1.采矿权人申请扩大勘查范围申请材料清单 2.探矿权人申请扩大勘查范围申请材料清单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2015年8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采矿权人申请扩大勘查范围申请材料清单 采矿权人申请扩大勘查范围应提交以下材料(3套,申请区域每跨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增加1套): 一、探矿权申请新立登记书和申请区块范围图; 二、探矿权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勘查单位资质证书及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勘查合同(地勘单位自有项目除外); 五、满足勘查投入的近期银行存款证明; 六、勘查工作实施方案及图件; 七、规划审查表、矿权设置情况审查表; 八、交通位置图复印件; 九、勘查实施方案评审意见书; 十、省国土资源评估中心出具的拟扩大勘查范围的专家论证意见; 十一、风险提示书; 十二、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十三、探矿权申请新立登记电子报盘光盘1份。 附件2 探矿权人申请扩大勘查范围申请材料清单 探矿权人申请扩大勘查范围应提交以下材料(3套,申请区域每跨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增加1套): 一、探矿权申请变更登记书和申请区块范围图; 二、探矿权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勘查单位资质证书及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勘查合同(地勘单位自有项目除外); 五、满足勘查投入的近期银行存款证明; 六、勘查工作小结; 七、勘查工作实施方案及图件; 八、规划审查表、矿权设置情况审查表; 九、年度报告(附:会计支出核算表) 十、交通位置图复印件; 十一、勘查实施方案评审意见书; 十二、省国土资源评估中心出具的拟扩大勘查范围的专家论证意见; 十三、风险提示书; 十四、申请扩大勘查范围的前期地质报告及图件(4份); 十五、勘查单位对其提交的前期地质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承诺书(4份); 十六、勘查许可证; 十七、探矿权申请变更登记电子报盘光盘1份。
发布日期:2015-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