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矿业权评估备案和采矿权延续储量核实报告评审...
2015-07-09 00:00:00   来源:泉州市自然资源局   评论:0 点击:

闽国土资综〔2015〕200号    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地矿局、矿管办),平潭综合实验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为推进储量管理简政放权,规范流程,提速增效,优质服务,现就矿业权评估备案和采矿权延续储量核实报告评审备案取消衔接落实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做好衔接落实工作,对原按照发证权限实行的矿业权评估备案和采矿权延续储量核实报告评审备案等行政审批事项,立即停止审批,不得以事前或核准性备案等名义继续实行变相审批。要加强监管,研究制定事中事后监管措施,防止监管缺位。  二、关于矿业权价款评估衔接  (一)取消矿业权评估备案。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再对评估机构出具的矿业权评估报告进行合规性审查,不再出具矿业权评估报告备案证明文件。   (二)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新设立矿业权需要进行矿业权价款评估的项目,应按矿业权审批管理权限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采用公开公平公正方式随机选择和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承担,完成评估工作的,向评估机构依合同约定支付评估费。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评估费及相关费用应予以保障,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三)由省厅出让的探矿权采矿权,以有资质的矿业权评估机构评估的价值作为招标拍卖挂牌起始价或协议出让价,取消探矿权采矿权会审等集体研究定价环节。  地勘处和矿管处依职能提出省厅出让的探矿权采矿权评估项目,并移交评估中心。评估中心负责采用公开摇号方式随机选择项目评估承担单位并与评估机构签订合同。储量处负责对评估工作的监督。  对评估机构提交的评估报告,按如下原则处理:  1.采矿权延续新增及未有偿化资源的评估报告,直接提交矿管处使用。  2.竞争方式涉及底价保密的矿业权出让评估报告,由评估中心依评估合同约定进行核收后提交相关处室使用。  3.符合闽政〔2009〕9号文可扣除勘查成本条件的评估项目,经评估机构计算的勘查成本资料,由评估中心依评估合同约定核收后,作为评估报告的附件提交矿管处使用。  三、关于储量评审备案衔接  (一)除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土资源部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以外,取消采矿权延续储量核实报告(不含矿区范围调整扩大变更情形)评审的备案。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不再对储量核实报告及储量评审意见书进行审查,不再出具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文件。  (二)各类储量报告,由评估中心直接受理评审。按规定需备案且申请材料与法定证照或批准文件不吻合(主要指无勘查开采证照或证照超过有效期限、矿区范围调整变更、超越批准勘查阶段、增加勘查开采矿种等情形)的储量评审报件,申请人应经有权机关同意后,评估中心方可受理并进入储量评审程序。  (三)按规定应召开会议审查的储量报告,凡需备案的,评估中心应事先与储量处沟通;无需备案的,事先告知储量处,储量处根据需要派员参加。  由设区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备案的各类储量报告,参照执行。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2015年6月17日

发布日期:2015-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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