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鲤政办〔2015〕4号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调整我区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个人缴费政府补贴标准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闽政〔 2014 〕49号)和《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抓紧贯彻落实省政府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闽人社办〔 2014 〕167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经研究决定,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 对我区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政府补贴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补贴标准
缴费标准为每年200元至2000元10个档次(每200元一档),选择缴费档次200元的,政府补贴40元;选择缴费档次400元的,政府补贴60元;选择缴费档次600元的,政府补贴80元;对选择800元及以上缴费档次标准的,政府补贴均为100元。具体缴费标准及补贴金额见附件。
二、工作要求
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开展我区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工作,全面准确地宣传解读政策,引导我区居民踊跃参保,自主选择档次缴费,鼓励多缴多得、持续缴费、增加积累,切实保障参保人的合法权益。
附件:鲤城区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政府补贴标准表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 年 1 月 1 日
附件
鲤城区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个人缴费政府补贴标准表
( 2015 年 1 月 1 日起 执行)
单位:元/年
个人缴费标准 |
政府补贴 |
200 |
40 |
400 |
60 |
600 |
80 |
800 |
100 |
1000 |
100 |
1200 |
100 |
1400 |
100 |
1600 |
100 |
1800 |
100 |
2000 |
100 |
区直有关单位:财政局、人社局、审计局。 抄送:省城乡居民保中心,市人社局、市城乡居民保中心,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纪委办,中国农业银行鲤城支行。 区委苏书记、黄区长、陈常务副区长、章副区长、黄副区长。 |
鲤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 年 1 月 1 日 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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